(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国”至“之法”
○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後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
○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疏]注“刑亦”至“异之”
○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 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
○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
○释曰:以其在军,困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 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理。)
[疏]注“能能”至“理”
○释曰:知“能是能其事。职,职事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见能、见职,明知义然。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
○愿,音<原页>,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
○释曰:知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
○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训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
○释曰:此已下说罢民。云“教之”者,正谓夜入圜土,昼则役之司空,困苦则归善。郑云“困苦以教之为善”。云“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者,罢谓困极罢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强作劳之民,有似罢之人也。
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於大方版,著其背。
○,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释曰:云“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案《司救职》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谓语言无忌,悔慢长老,过浅,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此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罪重,不坐嘉石,径入圜土,昼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罢民,本无故心,直是过误,此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故云已丽於法,丽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反于中国,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
○释曰:云“能改”,正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是能改也。
○注“反于”至“平民”
○释曰:言“反于中国”者,《虞书》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国,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引《司圜职》已下,见舍之远近。此所舍乡,则《玉藻》所谓“垂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谓逃亡。)
[疏]“其不”至“者杀”
○释曰:云“不能改”,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