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
○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宣,彳扁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
○彳扁,音遍。)
[疏]注“宣彳扁”至“五禁”
○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於王。
○会,古外反,後“要会”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
○释曰:“命其属”,谓命已下属官,使入会计文状来,乃致事与王。故云“乃”,乃,缓辞。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惟,野有《田律》,军有嚣ん夜行之禁,其角可言者。
○法<繁体>,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县,音玄。角,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
○释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杀一人使万人惩,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云“书而县于门闾”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
○注“左右”至“言者”
○释曰:云“宫,王宫也”者,谓皋门也。云“官官府也”者,谓庐,宫人听事之门。云“国,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门。云“古之禁尽亡矣”者,谓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云“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角可言”者,古之禁书具,不惟如此,故云角可言也。
以五戒先後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先後犹左右也。誓诰於《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後射”,比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
○诰,户报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释曰:“戒”与“禁”,谓典法则,亦是所用异,异其名耳,同是告语,使不犯刑罚。
○注“先後”至“闻焉”
○释曰:“先後犹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义,异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汤誓”者,汤将伐桀,以誓众。云“大诰”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云“康诰”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云“之属”者,乃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之等,故言之属也。凡诰、誓,皆因大会乃为之,故用之於军旅,用之於会同也。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後射’,比其类也”者,《易 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狩焉。驱禽而射之,三则已,发军礼。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後射,亦谓不中之後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亻胥之亻胥,亻胥谓司搏盗贼也。
○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刘张类反。胥,如字,刘思叙反,注亻胥同。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
○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
○注“乡合”至“贼也”
○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胥读如宿亻胥之亻胥”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亻胥,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