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庄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陨如雨”是也。
司ピ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鉴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明烛,共明水。(夫遂,阳遂也。鉴,镜属,取水者,世谓之方诸。取日之火,月之水,欲得阴阳之洁气也。明烛以照馔,陈明水以为玄酒。郑司农云:“夫,发声。明,谓以明水涤粢盛黍稷。”
○夫,方符反,或云司农音符。,音资,注作粢,音同。)
[疏]注“夫遂”至“黍稷”
○释曰:云“夫遂,阳遂也”者,以其日者太阳之精,取火於日,故名阳遂。取火於木,为木遂者也。“鉴,镜属”者,《诗》云“我心非鉴,不可以茹。”彼鉴是镜,可以照物。此鉴形制与彼鉴同,所以取水也。云“取水者,世谓之方诸”者,汉世谓之方诸,言取水谓之方诸,则取火者不名方诸,别名阳遂也。明者,洁也,日月水火为明水明火,是取日月阴阳之洁气也。云“明烛以照馔陈”者,谓祭日之旦,馔陈於堂东,去明,须烛照之。云“明水以为玄酒”者,郁鬯五齐,以明水配,三酒,以玄酒配。玄酒,井水也。玄酒与明水别,而云明水以为玄酒者,对则异,散文通谓之玄酒。是以《礼运》云“玄酒在室”,亦谓明水为玄酒也。先郑云“明水氵涤粢盛黍稷”者,氵谓氵氵隋,涤谓荡涤,俱谓释米者也。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故书“坟”为“ナ”。郑司农云:“蒉烛,麻烛也。”玄谓坟,大也。树於门外曰大烛,於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
○坟,扶云反。燎,力召反。ナ,扶云反,李一音妇辈反。)
[疏]“凡邦”至“庭燎”
○释曰:“大事”者,谓若大丧纪大宾客,则皆设大烛在门外,庭燎在大寝之庭。
○注“故书”至“为明”
○释曰:先郑从故书ナ为麻烛者,以其古者未有麻烛,故不从,是以《礼记 少仪》云:“十人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是知未有麻烛也。後郑云:“树於门外曰大烛”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於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燕礼,不树於地,使人执。彼注云:“庭大烛,为位广也。”此言大烛,亦为位广,又树之於地也。云“於门内曰庭燎”者,於门内,在庭中,故谓之庭燎。庭燎与大烛亦一也。其所以照众为明,是以《诗 庭燎》云:“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鸾声将将。”谓宣王时诸侯来朝之事。按《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郑云:“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戴礼》文。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依慕容所为,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密灌之,若今蜡烛。百者,或以百般一处设之,或百处设之。若人所执者,用荆ㄡ为之,执烛抱ㄡ,《曲礼》云“烛不见跋”是也。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中,音仲。为,于伪反,下“为葬”、“皆为”同。燥,素早反,又素报反。)
[疏]注“为季”至“风燥”
○释曰:云“为季春将出火也”者,三月昏时,大辰星在卯南见,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为季春将出火也。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焉。(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谓屋读如其刑屋刂之屋刂。屋刂诛,谓所杀不於而以甸师氏者也。明,若今揭头明书其罪法也。司ピ掌明,则罪人夜葬与?
○,昌锐反。屋刂,徐音屋,刘音握。与,音馀。)
[疏]“军旅”至“焉”
○释曰:“屋诛”,谓甸师氏屋舍中诛,则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 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屋。”郑义以为饣束,美馔,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与此同。云“为明焉”者,明用刑以板书其姓名及罪状,著於身圹中也。
○注“郑司”至“葬与”
○释曰:先郑以屋为夫三为屋者,谓夷三族解之。後郑不从者,夷三族乃是战国韩信等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既乱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礼之事乎?郑知罪人亦有明刑书於本者,见昭二年,郑公孙黑作乱,子产数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书其罪於木,以加尸上。”而罪之非礼,故书“杀”以恶黑,知明刑者书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ピ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则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问》云:“见星而行者惟罪人”,是夜葬之事也。
●卷三十七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言士之贱也。
○趋辟,七须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刘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趋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车,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条狼”至“二人”
○释曰:按《序言》“条狼氏,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