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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导航地图-第47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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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  ○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
  ○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罢民”
  ○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後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守盗贼,凡囚者”。刑狱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疏]注“戮犹”至“辱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
  ○释曰:以隶是罪人为奴仆,故知“给劳辱之役”也。又引“汉始置司隶”云云者,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故举以为况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盗贼之家为奴者。)
  [疏]“罪隶”至“十人”
  ○释曰: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郑云“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役之员数为限。其馀众者以为隶民,故《司隶职》云“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
  蛮隶,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获。)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南蛮之别。  ○闽,亡巾反,又音文。)
  夷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夷所获。)
  貉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北夷所获。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其馀谓之隶民。  ○貉,音陌。)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宪,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宪表”至“禁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宪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宪不为法,而为表宪者,又案其职云:“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明宪为表悬,示人使知者也。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
  [疏]“禁杀”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司斩杀戮者,以告而诛之”,是禁民相杀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释曰: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庐,宾客行道所舍。)
  [疏]注“庐宾”至“所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达国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庐是“宾客行道所舍”者,见《遗人》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月令》曰“掩骼埋【骨此】”,此官之职也。蜡读如狙司之狙。  ○蜡,清预反,注同。蝇,以绳反。骼,更白反。,亡皆反,本又作埋。【骨此】,本又作,似赐反。)
  [疏]注“蜡骨”至“之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骨此】”,又云“凡国之大祭祀,禁刑者、凶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骨此】”者,案彼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