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辟法”至“著也”
○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後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後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
○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 ○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
○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後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 ○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
○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
○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 ○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
○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与? ○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後与”
○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後”。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後於蓟,封帝尧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殷之後於宋。”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後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 ○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後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
○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馀四刑亦当三刺。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是以下文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