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亻刑也”者,上刑为法,下亻刑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亘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
○为治,于伪反。亘,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
○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亘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亘、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
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旦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後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
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後。”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
○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
○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
○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 ○眸,莫侯反,刘无不反。毛,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然”
○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ツ分明,理若虚陈,视乃毛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
○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