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虽得,犹有{执木},但小耳”。郑非直以文势反之,知有{执木},以意量之,辐人牙中,无有不用{执木}而固者也。
六尺有六寸之轮,绠参分寸之二,谓之轮之固。(轮则车行不掉也。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
○绠参,方颖反,下七南反,又音三。掉,徒吊反。)
[疏]注“轮”至“数也”
○释曰:止由轮有,车不掉,不掉则得轮之固也。云“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者,凿牙之时,孔向外侵三寸之二,使辐股外,故云辐股凿之数也。
凡为轮,行泽者欲杼,行山者欲侔。(杼,谓削薄其践地者。侔,上下等。
○杼,直吕反。侔,亡侯反,刘莫豆反。)
[疏]注“杼谓”至“下等”
○释曰:凡为车之法,各顺其所宜,是以行泽者欲杼,知是“削薄其践地”者,下文云“是刀以割涂”,故知削薄之。行山欲上下等者,下文云“是搏以行石”,虽不动於凿旁,恐石伤之,故欲上下等而得久长也。
杼以行泽,则是刀以割涂也,是故涂不附。(附,著也。)侔以行山,则是抟以行石也,是故轮虽敝,不<瓦>於凿。(抟,圜厚也。郑司农云:“不<瓦>於凿,谓不动於凿中也。”玄谓<瓦>亦敝也。以轮之厚,石虽之,不能敝其凿旁使之动。
○抟,徒丸反,李又丈转反。<瓦>,本又作邻,音吝,李一音鳞。)
[疏]注“搏圜”至“之动”
○释曰:先郑以<瓦>为动,而不动於凿中。後郑以<瓦>亦敝,不能敝於凿旁,不从先郑者,以其动者先动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动於中,故不从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内不挫,旁不肿,谓之用火之善。(廉,绝也。挫,折也。肿,<疒鬼>也。
○挫,作卧反,李又祖加反。<疒鬼>,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
○释曰:此一经论用火揉牙,使之圆正之意。古者车罔屈一木为之,要当木善,火齐又得,乃可圆而得所也。
○注“廉绝”至“<疒鬼>也”
○释曰:凡屈木,多外廉绝理,内挫折中,旁肿负起。无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
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轮中规则圜矣。
○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轮中规则圜矣”
○释曰:谓轮成,以绳规之,中规则不枉也。
{艹禹}万之以视其匡也,(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轮中{艹禹}蒌,则不匡刺也。故书“{艹禹}”作“禹”。郑司农云:“禹读为{艹禹},书或作矩。”
○{艹禹},姜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蒌,良主反,刘音流,下文同,李又里俱反。)
[疏]注“等为”至“作矩”
○释曰:云“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者,见令车近{艹禹}蒌於轮一边,置於轮上,是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也。轮一转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艹禹}蒌,则轮不匡刺。
县之以视其辐之直也,(轮辐三十,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中绳则凿正辐直矣。
○县,音玄,後皆同。直,音值。)
[疏]注“轮辐”至“直矣”
○释曰:此以轮侧於一边,轮辐三十两,两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两两中县,则凿正而辐直矣。
水之以视其平沈之均也,(平渐其轮无轻重,则斫材均矣。
○斫,陟角反。)
[疏]注“平渐”至“均矣”
○释曰:两轮俱置水中,观视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则斫材均矣。
量其薮以黍,以视其同也,(黍滑而齐,以量两壶,无赢不足,则同。)
[疏]“量其”至“同也”
○释曰:谓两轮俱用黍量,视其容受同不,齐同则无赢,亦无不足。郑云“黍滑而齐”,则不取《律历志》以黍为度量衡之义也。
权之以视其轻重之侔也。(侔,等也。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轮有轻重,则引之有难易。
○易,以豉反。)
[疏]注“侔等”至“难易”
○释曰:云“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者,正以钧石言之者,以其轮重,非斤两所准拟,故以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规、可{艹禹}、可水、可县、可量、可权也,谓之国工。(国之名工。)
[疏]“故可”至“国工”
○释曰:此一经总结上文也。
轮人为盖,达常围三寸,(围三寸,径一寸也。郑司农云:“达常,盖斗柄下入杠中也。”
○杠,音江。)
[疏]注“围三”至“中也”
○释曰:轮辐三十,盖弓二十有八,器类相似,故因遣轮人造盖。但盖柄有两节,此达常是上节,下入杠中也。
呈围倍之,六寸。(围六寸,径二寸,足以含达常。郑司农云:“呈,盖杠也。读如丹桓宫楹之楹。”
○呈,读为楹,音盈。)
[疏]注“围六”至“之楹”
○释曰:此盖柄下节,粗大常一倍,向上含达常也。先郑引“丹桓宫楹之楹”者,按庄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