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郑云:“树於门外曰大烛”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於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燕礼,不树於地,使人执。彼注云:“庭大烛,为位广也。”此言大烛,亦为位广,又树之於地也。云“於门内曰庭燎”者,於门内,在庭中,故谓之庭燎。庭燎与大烛亦一也。其所以照众为明,是以《诗庭燎》云:“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鸾声将将。”谓宣王时诸侯来朝之事。按《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郑云:“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
”《大戴礼》文。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依慕容所为,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密灌之,若今蜡烛。百者,或以百般一处设之,或百处设之。若人所执者,用荆ㄡ为之,执烛抱ㄡ,《曲礼》云“烛不见跋”是也。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中,音仲。为,于伪反,下“为葬”、“皆为”同。燥,素早反,又素报反。)
[疏]注“为季”至“风燥”
○释曰:云“为季春将出火也”者,三月昏时,大辰星在卯南见,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为季春将出火也。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焉。(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谓屋读如其刑屋刂之屋刂。屋刂诛,谓所杀不於而以甸师氏者也。明,若今揭头明书其罪法也。司ピ掌明,则罪人夜葬与?
○,昌锐反。屋刂,徐音屋,刘音握。与,音馀。)
[疏]“军旅”至“焉”
○释曰:“屋诛”,谓甸师氏屋舍中诛,则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 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屋。”郑义以为饣束,美馔,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与此同。云“为明焉”者,明用刑以板书其姓名及罪状,著於身圹中也。
○注“郑司”至“葬与”
○释曰:先郑以屋为夫三为屋者,谓夷三族解之。後郑不从者,夷三族乃是战国韩信等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既乱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礼之事乎?郑知罪人亦有明刑书於本者,见昭二年,郑公孙黑作乱,子产数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书其罪於木,以加尸上。”而罪之非礼,故书“杀”以恶黑,知明刑者书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ピ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则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问》云:“见星而行者惟罪人”,是夜葬之事也。
●卷三十七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言士之贱也。 ○趋辟,七须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刘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趋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车,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条狼”至“二人”
○释曰:按《序言》“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盖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执鞭以趋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に,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前,谓所誓众之行前也。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则《书》之《甘誓》备矣。《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车に,谓车裂也。师,乐师也。大史、小史,主礼事者。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於君也。
”玄谓大夫自受命以出,则其馀事莫不复请。
○に,户串反,一音环。大,音泰,注同。行,户刚反。警,京领反。复请,刘上音服,下音情。)
[疏]“凡誓”至“曰墨”
○释曰: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猎,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时此条狼氏则为之大言,使众闻知,故云“且命之”。“誓仆右”者,仆,大仆,与王同车,故《大仆职》云“军旅赞王鼓”,注云:“佐击其馀面。”通右与驭及王四乘也。右,谓勇力之士,在车右,备非常。誓驭,谓与王驭车者也。
○注“前谓”至“复请”
○释曰:云“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者,若且命以上,军旅祭祀,同有此事。仆右四乘,校军旅时。师与大史小史,皆据祭祀时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