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面,鼓内面也。假令磬股广四寸半者,股长九寸也,鼓广三寸,长尺三寸半,厚一寸。
○去,起吕反。令,力呈反,後皆同。)
[疏]注“郑司”至“一寸”
○释曰:先郑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以其股面广,鼓面狭,故以大小而言也。“玄谓股外面也”者,以其在上,故以为外。“鼓内面也”者,以其在下,故以为内。言“假令”者,经直言一、二、三,不定尺寸,是假设之言也。若定尺寸,自当依律为短长也。以四寸半为法者,直取从此已下为易计,非实法也。
已上则摩其旁,(郑司农云:“磬声大上,则摩钅虑其旁。”玄谓大上,声清也。薄而广则浊。
○已上,时掌反,注同。大,音泰,刘它贺反,下同。钅虑,音虑。)
[疏]注“郑司”至“则浊”
○释曰:先郑直云“摩钅虑其旁”,不言处所,故後郑增成之。凡乐器,厚则声清,薄则声浊,今大上,是声清,故摩使薄,薄而广则浊也。
已下则摩其。(大下,声浊也。短而厚则清。
○,音端,刘又音穿,本或作端。)
[疏]注“大下”至“则清”
○释曰:此声浊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则形小,形小则厚,厚则声清也。
矢人为矢,钅侯矢参分,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後。(参订之而平者,前有铁重也。《司弓矢职》当为杀。郑司农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
○钅侯矢,音侯,刘音侯。,音杀,色黠反,刘色例反,李音拂。订,音亭,刘当定反。,古老反,下同。)
[疏]注“参订”至“以前”
○释曰:云“参订之而平”者,以其言参分,一在前,二在後,明据称量得订而言之,云“前有铁重也”者,若不前铁重,何以参分得订也。引《司弓矢职》者,彼钅侯矢与杀矢相对,矢自与矢相对。此上既言钅侯矢,明下宜有杀矢对之,故破此为杀也。先郑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者,後郑意,直据近镞铁多,先郑据长短,又以参分杀一,近镞宜细,以其镞长,近镞虽杀犹重,与後郑义合,故引之在下也。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铁差短小也。兵矢,谓枉矢、矢也。此一矢亦可以田。田矢,谓矢。
○,苦结反,又音结。,音增。)
[疏]注“铁差”至“矢”
○释曰:云“铁差短小也”者,前参分一在前得订,此五分二在前得订,故知铁差短小也。云“兵矢谓枉矢、矢也”者,以《司弓矢职》参之,下有七分,当矢矢,此五分,当枉矢矢也。云“田矢,谓矢”者,依《郑志》。此云田矢谓矢,非谓经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非经之田矢,郑言之者,欲见矢正田矢。此经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经枉矢、矢非直为兵矢,亦将田猎,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按《郑志》,赵商问:“《司弓矢》注云:‘凡矢之制,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按《矢人职》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注云:‘田矢谓矢。’数不当应,不知所裁。”答曰:“‘田矢谓矢’,此先定,後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顷若少疾,此疏初在箧笥之间,属录事得之,谨答。”若然,郑君本意,以矢为田矢,非经田矢,自是寻常田矢。“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经田矢是枉矢、矢,非直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郑云“田矢谓矢”,按《司弓矢职》,枉矢、矢言利诸田猎,矢、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猎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猎也。按《司弓矢职》,枉矢、矢在前,後乃云钅侯矢、杀矢,此《矢人》先言钅侯矢、杀矢者,彼据事之重者为先,以其枉矢、矢用诸战伐是重,故在前,此据铁轻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铁又差短小也。《司弓矢职》“杀”当为“”。
○杀,依注为,刘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铁又”至“为”
○释曰:上经已破“”当为杀,此杀固宜为,与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证之也。此经直言矢,不言矢者,以其与矢同制,故略而不言也。言“铁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矢长三尺,杀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杀,本又作<杀闪>,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镞,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至“镞也”
○释曰:按《人》注:“矢服长短之制,未闻。”今此注云“矢长二尺”,彼以无正文,故云未闻。此云三尺者,约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羽者六寸。
○羽,于付反,注及下同。)以其厚为之羽深,(读为,谓矢,古文假借字。厚之数,未闻。
○,古老反,下相同。)水之以辨其阴阳,(辨犹正也。阴沈而阳浮。
○辨,皮勉反,刘方免反。)
[疏]注“辨犹”至“阳浮”
○释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