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浮沈刻记之。
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夹其阴阳者,弓矢比在两旁,弩矢比在上下。设羽於四角。郑司农云:“比谓括也。”
○夹,古洽反,刘古协反。比,毗志反,下及注同。)
[疏]注“夹其”至“括也”
○释曰:云“弓矢比在两旁”者,以其弓竖用之,故比在之两畔。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横用之,故比在上下。云“设羽於四角”者,无问弓之矢,弩之矢,比在两旁上下,皆设羽於四角,同也。
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刃二寸。)
[疏]注“刃二寸”
○释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参分其羽以设其刃”,不可参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参分取一,得二寸为刃,故知刃二寸。
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故书“惮”或作“怛”。郑司农云:“读当为‘惮之以威’之惮,谓风不能惊惮箭也。”
○惮,音怛,都达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刃长寸,脱“二”字。铤一尺。
○铤,直顶反。垸,音丸。)
[疏]注“刃长”至“一尺”
○释曰:知脱“二”字者,据上参分其羽,以设其刃,若刃一寸,则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脱“二”字也。
前弱则亻免,後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走>。(言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亻免,低也。翔,回顾也。纡,曲也。扬,飞也。丰,大也。<走>,旁掉也。
○<走>,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掉,徒吊反。)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今人以指夹矢扌舞卫是也。
○摇,本又作[A14W],羊招反。)
[疏]“是故”至“节也”
○释曰:上经陈羽失所,今此经说知矢之羽病状,故云“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
桡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桡搦其。
○桡,乃孝反。称,尺证反。搦,女角反。)
[疏]“桡之”至“称也”
○释曰:此经说知矢之病状。此言“鸿”,即上文“强”是也。此言“杀”,即上文“弱”是也。
凡相,欲生而抟,同抟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相犹择也。生谓无瑕蠹也。抟读如“抟黍”之抟,谓圜也。郑司农云:“欲,欲其色如也。”
○相,息亮反,注同。抟,徒丸反。蠹,丁故反。)
[疏]注“相犹”至“也”
○释曰:云“生谓无瑕蠹也”者,直言“欲生”,於义无所取,故以无瑕蠹解之。无瑕,谓无异色。无蠹,谓无蠹孔也。云“抟读如抟黍之抟”者,读如《尔雅 释鸟》,黄鸟,抟黍也。此取其抟圜之义。先郑云“欲,欲其色如也”者,观经,义取坚实。先郑云色如,即是坚实者。
陶人为,实二,厚半寸,唇寸。盆,实二,厚半寸,唇寸。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量六斗四升曰。郑司农云:“,无底甑。”
○,鱼辇反,又音唁,刘鱼建反,沈鱼偃反,一音彦,甑也。,音辅。)
[疏]注“量六”至“底甑”
○释曰:六斗四升曰,昭三年《左氏传》齐晏子辞。云“无底甑”者,对甑七穿,是有底甑。
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郑司农云:“觳读为斛。觳受三斗,《聘礼记》有斛。”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斗二升。庾读如“请益与之庾”之庾。
○鬲实,音历。觳,音斛。)
[疏]注“郑司”至“之庾”
○释曰:先郑云“觳读为斛,觳受三斗”,又引“《聘礼记》有斛”者,按下《<方瓦>人》“豆实三而成觳”,受斗二升,有成文。而先郑读“觳”为“斛”,斛受十斗。又云“觳受三斗”,复引《聘礼记》有斛,其言自相乱,後郑皆不从之也。“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出於下文,引之破先郑觳受三斗或十斗也。读“庾”为“请益与之庾”之庾者,读从《论语》孔子、冉有辞。《小尔雅》“二升,二为豆,豆四升,四豆曰区,四区曰釜,二釜有半谓之庾”者,庾本有二法,故《聘礼记》云“十六斗曰{数}”,注云:“今文{数}为逾。”逾即庾也。按昭二十六年,申丰云“粟五千庾”,杜注云:“庾,十六斗。”以此知庾有二法也。
<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实三而成觳,崇尺。(崇,高也。豆实四升。
○<方瓦>,方往反。)
[疏]“<方瓦>人”至“崇尺”
○释曰:祭宗庙皆用木簋,今此用瓦簋,据祭天地及外神尚质,器用陶匏之类也。注云“豆实四升”者,晏子辞。按《易 损卦 彖》云:“二簋可用享。”四,以簋进黍稷於神也。初与二直,其四与五承上,故用二簋。四,《巽》爻也,《巽》为木。五,《离》爻也,《离》为日。日体圜,木器而圜,簋象也。是以知以木为之,宗庙用之。若祭天地外神等,则用瓦簋,故《郊特牲》云“扫地而祭,於其质也,器用陶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