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胜,音升。)
[疏]注“高厚”至“相胜”
○释曰:云“高厚以是为率”者,高恒两倍於厚,不要厚三尺高九尺。假令厚六尺,高丈八尺,皆依此法,故云以是为率,足以相胜也。
车人之事,半矩谓之宣,(荆法也。所法者,人也。人长八尺而大节三:头也,腹也,胫也。以三通率之,则矩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头发皓落曰宣。半矩,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人头之长也。柯属之木头取名焉。《易 巽》为宣发。
○之宣,如字,本或作寡,亦作宣。胫,户定反。皓,胡老反,本或作颢,音同,刘作皓,音灰。柯,古阿反。)
[疏]注“矩法”至“宣发”
○释曰:言“车人之事”,谓车人为造车之事,此与下为总目也。云“半矩谓之宣”者,以下文取此宣为尺度,故先定宣之长短,如上“十分寸之一谓之枚”之类也。知“所法者,人也”者,以《易》云“《巽》为宣发”,则人头名宣。又见下云“一柯有半谓之磬折”,与人带已下四尺半为磬折同,故知法人也。“人长八尺”已下,郑欲推出宣之长短之数,以人长八尺,三分之,六尺各得二尺。其二尺又取尺八三分之,各得六寸。又以二寸,寸为三分,为六分,三分之,各三分寸之二,故云头也,腹也,胫也。以三通率之,则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云“头发皓落曰宣”者,以得谓宣去之义,人发皓白则落堕,故云此者,解头名宣意也。云“半矩,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人头之长也”者,矩既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故藏半为人头之长,有此数也。云“柯属之木头取名焉”者,下云“一宣有半谓之属,一属有半谓之柯”,柯属皆从宣上取数,故云头取名焉。犹言取名於头也。云“《易》曰《巽》为宣发”者,按《说卦》云:“其於人为宣发。”注:“宣发,取四月靡草死,发在人体,犹靡草在地。”今《易》文不作“宣”作“寡”者,盖宣、寡义得两通,故郑为宣不作寡也。引之者,证宣为头意也。
一宣有半谓之属,(属,斫斤,柄长二尺。《尔雅》曰:“句属谓之定。”
○属,张玉反,郭云斫也。句,音劬,又音俱。定,丁宁反,或如字。)
[疏]注“属斫”至“之定”
○释曰:一宣有半得长二尺者,以一宣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取半添之,一尺得五寸,三寸每寸三分得九分,并前一分为十分,取半得五分,三分为一寸馀二分,总为六寸二分寸之二,添前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为二尺也。“斫斤”即《尔雅》“句”,一也。彼云“句属谓之定”,故知此属,斫斤柄也。
一属有半之柯,(伐木之柯,柄长三尺。《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郑司农云:“《苍颉篇》有柯属。”)
[疏]注“伐木”至“柯属”
○释曰:知“长三尺”者,以其属长二尺,云“一属有半”,故知三尺。引《诗》者,《伐柯》诗之文也。先郑引《苍颉》者,苍颉造文字,有篇名《苍颉》。云“柯属”,并是柄也。
一柯有半谓之磬折。(人带以下四尺五寸。磬折立,则上亻免。《玉藻》曰:“三分带下,绅居二焉。”绅长三尺。
○亻免,音免。)
[疏]注“人带”至“三尺”
○释曰:此据人之所立磬折之仪。以上有宣及属柯之长短,故因解人立磬折浅深也。又下文造耒,亦以磬折之,故云之也。云“一柯有半谓之磬折”,据绅带以下而言也。引《玉藻》者,按彼子游曰:“参分带下,绅居二焉。”郑注云:“三分带下而三尺,则带高於中也。”以其人长八尺,中则四尺,今云三分带下,绅居二分,明带上有一分,上三尺半,是带下有四尺半可知也。
车人为耒,<广此>长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句者二尺有二寸。(郑司农云:“耒谓耕耒。<广此>读为其颡有疵之疵,谓耒下岐。”玄谓<广此>读为棘刺之刺。刺,耒下前曲接耜。
○耒,力对反,刘音诔,或良水反。<广此>,音刺,七赐反,李又似斯反。颡疵,似斯反。)
[疏]“车人”至“二寸”
○释曰:此车人既为车,因使为耒之田器也。<广此>者,耒之面。但耒状若今之曲欠柄也。面长尺有一寸。云“中直”者,谓手执处为句,故谓<广此>上句下为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也。“句”者,谓人手执之处,二尺有二寸也。
○注“郑司”至“接耜”
○释曰:先郑云“<广此>读为其颡有疵之疵”者,俗人谓颡额之上有疵病,故从之也。云“谓耒下岐”者,古法,耒下惟一金,不岐头。先郑云“耒下岐”,据汉法而言。其实古者耜不岐头,是以後郑上注亦云“今之耜岐头”,明古者耜无岐头也。“玄谓疵读为棘刺之刺”者,以其入地,故读从刺也。云“刺,耒下前曲接耜”者,耜,谓耒头金,故云下前曲接耜者也。
自其<广此>,缘其外,以至於首,以弦其内,六尺有六寸与步相中也。(缘外六尺有六寸,内弦六尺,应一步之尺数。耕者以田器为度宜。耜异材,不在数中。
○缘,如字,沈悦战反。中,如字,又丁仲反。应,应对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