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必徐之义也。
斫目不荼,则及其大也,筋代之受病。(犹久也。)
[疏]“总目”至“受病”
○释曰:“筋代之受病”者,以筋在弓,皆以为力,必须筋相得。今弓有节目,用力不得其所,则不用力,故筋代受病,以其偏用力故也。
夫目也者必强,强者在内而摩其筋,夫筋之所由と,恒由此作。(摩犹隐也。故书“筋”或作“蓟”。郑司农云:“当为筋。と读为‘车と’之と。”玄谓と,绝起也。
○と,昌廉反,注同。)
[疏]注“摩犹”至“起也”
○释曰:此还重释筋不得所之意。先郑读“と为车と之と”者,《卫诗》云“渐车惟裳”,《昏礼》亦云“妇事亦如之有衤炎”,故读从之。後郑云“と,绝起也”者,由绝起则廉と然也。
故角三液而再液。(重治之,使相称。
○重,直龙反。称,尺证反,下“各称”同。)
[疏]注“重治之相称”
○释曰:或三液、再液不等者,角须三液,须再液,乃得相称。
厚其{如巾}则木坚,薄其{如巾}则需,(需谓不充满。郑司农云:“{如巾}读为‘襦有衣絮’之絮。{如巾}谓弓中裨。”
○{如巾},女居反。需,人兖反,下注“罢需”同。襦,刘音须,沈音襦,本亦作衤专。絮,本亦作{如巾},《周易》作衤如,皆女居反。裨,符支反,又音卑。)
[疏]注“需谓”至“中裨”
○释曰:“需谓不充满”者,需襦不进,故为不充满。谓“弓中裨”者,造弓之法,弓虽用整木,仍於上裨之,乃得调也。
是故厚其液而节其{如巾}。(厚犹多也。节犹也。)
[疏]注“厚犹”至“也”
○释曰:多其液者,谓角其裨须节厚薄得所也。
约之不皆约,疏数必侔。(不皆约,缠之缴不相次也。皆约则弓{如巾}。侔犹均也。
○数,音朔。侔,莫侯反,或亡又反。缴,不音灼。)
[疏]注“不皆”至“均也”
○释曰:“约”,谓以丝胶横缠之,今之弓犹然。云不皆约,谓不次比为之。疏数必侔,约之多少,须稀疏必均也。
斫挚必中,胶之必均。(挚之言致也。中犹均也。)
[疏]“斫挚”至“必均”
○释曰:斫厚薄,必调均为之。施胶亦均,不得偏厚也。自此以下,说弓之隈里施胶之事。云摩其角,谓不均而有高下,则摩其角。
斫挚不中,胶之不均,则及其大也,角代之受病。夫怀胶於内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恒由此作。(不均则角蹴折也。
○挫,子卧反。蹴,子六反。)
[疏]注“不”至“折也”
○释曰:此总释经“角代之受病”及“角之所由挫”二事者也。
凡居角,长者以次需。(当弓之隈也,长短各称其,短者居箫。
○隈,乌回反。)
[疏]注“当弓”至“居箫”
○释曰:云“长短各称其”,复云“短者居箫”,箫谓两头,则长者自然在隈内可知。
恒角而短,是谓逆桡,引之则纵,释之则不校。(郑司农云:“恒,读为ㄌ之ㄌ。”玄谓恒读为扌恒,扌恒,竟也。竟其角,而短于渊,引之,角纵不用力,若欲反桡然。校,疾也。既不用力,放之又不疾。
○恒,古邓反,又如字,下同。校,古卯反,注及下同。,音督。ㄌ,古邓反,或古登反,沈又居肯反。扌恒,古邓反。)
[疏]注“郑司”至“不疾”
○释曰:竟角而短,谓施角竟满两畔,而上下短於隈者也。云“是谓逆桡”者,被弦引之时,以角宽而短引之角纵,不用力,若欲反桡然,故云“引之则纵”也。“释之则不校”者,角所以放矢,今角不用力,故释放之不校疾也。
恒角而达,譬如终绁,非弓之利也。(达谓长於渊,若达於箫头。绁,弓<韦必>。角过渊接,则送矢太疾,若见绁於<韦必>矣。弓有<韦必>者,为发弦时备频伤。《诗》云“竹<韦必>绲”。
○辟如,音譬,下注“变辟”同,或房赤反。绁,息列反,弓<韦必>也。<韦必>,音秘,又补结反。为,于伪反。绲,古本反,刘古魂反。滕,本又作,徒登反。)
[疏]注“达谓”至“绲”
○释曰:先郑上读为ㄌ之ㄌ者,从俗也。此弓非直两畔角满,读之为扌恒角,而角又上下长於渊,如达於箫头。若然,则“譬如终绁”,绁,谓弓<韦必>,谓弓在<韦必>中然,非弓之利。引《诗》云“竹<韦必>绲”者,绲,绳。,系约之也。以竹为<韦必>,发弦时,裨於弓之背上,又绳横系之,使相著。<韦必>与弓为力,备顿伤也。
今夫茭解中有变焉,故扌交。(郑司农云:“茭读为‘激发’之激。茭,谓弓檠也。校读为‘绞而婉’之绞。”玄谓茭读如“齐人名手足为”之。茭解,谓接中也。变,谓箫臂用力异。校,疾也。
○茭,司农古历反,郑户卯反。解,户卖反,注同。茭读,音交,下“茭”亦同。激,古历反。,乌唤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