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卯反。臂,如字,下文同,本或作辟,一音房赤反。)
[疏]“今夫”至“故校”
○释曰:记人别起义端,故言“今夫”。言“茭解中”,谓弓隈与弓箫角接之处。云“有变”者,即异也,谓弓箫与臂用力异。异者,引之则臂中用力,放矢则箫用力。既用力异,故绞,绞,谓矢去疾也。
○注“郑司”至“疾也”
○释曰:先郑读“茭”为“激发”之“激”者,当时有激发之语,故从俗读之。云“茭谓弓檠也”者,此据用时,辄言弓檠,於义不合,後郑不从之。云“绞”读为“绞而婉”之“绞”者,按昭元年《左氏传》,虢之会,楚公子围设服离卫,叔孙穆子曰:“楚公子美矣,君哉。”退会,子羽谓子皮曰:“叔孙绞而婉。”故读从之。此後郑增成其义。玄谓“茭”读如“齐人名手足为”之“”者,时齐人有名手足节间为茭,取弓隈与箫角相接,名茭也。
於挺臂中有付焉,故剽。(挺,直也。付,侧骨。剽亦疾也。郑司农云:“剽读为‘湖漂絮’之漂。”
○挺,敕顶反,注同,或徒冷反。付,方辅反,下同。湖,音胡。漂,匹妙反。絮,相预反。)
[疏]注“挺直”至“之漂”
○释曰:直臂中,正谓弓把处。“有付焉”者,谓角弓於把处两畔有侧骨。骨坚强,所以与弓为力,故剽疾也。先郑云“剽”读为“湖漂絮”之“漂”者,时有此语,从俗读之。
恒角而达,引如终绁,非弓之利。(重明达角之不利。变譬言引,字之误。
○引,音譬。重,直用反。)挢欲孰於火而无赢,挢角欲孰於火而无覃,引筋欲尽而无伤其力,鬻胶欲孰而水火相得,然则居旱亦不动,居湿亦不动。(赢,过孰也。覃,炙烂也。不动者,谓弓也。故书“覃”或作“朕”,郑司农云:“字从覃。”
○挢,居兆反,刘枯老反,沈古了反。覃,音潜,又音寻,或大含反。鬻,章吕反。)
[疏]“挢”至“不动”
○释曰:此一经,明料理、角、筋、胶四者,得所不得所之事。不言漆丝者,用力少,故不言也。
苟有贱工,必因角之湿以为之柔。善者在外,动者在内,虽善於外,必动於内,虽善,亦弗可以为良矣。(苟,愉也。湿犹生也。
○愉,吐侯反,或吐豆反。)
[疏]“苟有”至“良矣”
○释曰:此经说弓须外内皆善,不得外善内恶者也。
凡为弓,方其峻而高其付,长其畏而薄其敝,宛之无已,应。(宛,谓引之也。引之不休止,常应弦,言不罢需也。峻,谓箫也。郑司农云:“敝读为‘蔽塞’之蔽,谓弓人所握持者。”
○畏,乌回反。敝,读为蔽,必世反,刘又博婿反。宛,於阮反。应,应对之应,注下皆同。罢,音皮。)
[疏]“凡为”至“已应”
○释曰:“方其峻”,峻,谓箫,箫宜方为之。“而高其付”,付,把中,高对方,则此高者谓为付骨,宜高为之。“长其隈”,谓付之上下,宜长为之。“而薄其敝”,敝,谓人所握持,手蔽之处,宜薄为之。有此四善,故引之无休止而应弦,故云“宛之无已”,应谓常用而不就弦也。
下付之弓,末应将兴。(末,犹箫也。兴,犹动也,发也。弓付卑,箫应弦则付将动。
○卑,刘音婢。)
[疏]注“末犹”至“将动”
○释曰:言“下付”者,犹把骨大下,为之,由弓隈下短,故箫应弦,则将动发也。
为付而发,必动於<杀闪>。(<杀闪>接中。
○<杀闪>,色界反,刘色例反,注下同。)
[疏]注“<杀闪>接中”
○释曰:此重释上文“末应将兴”。若如上为付而发动,则接中亦动也。
弓而羽<杀闪>,末应将发。(羽读为扈,扈,缓也。接中动则缓,缓箫应弦,则角将发。
○羽,音户。)
[疏]注“羽读”至“将发”
○释曰:破“羽”为“扈”者,羽於弓义无所取,故破从扈也。必知此有缓义者,以其上文云“必动於<杀闪>”,故知此云羽<杀闪>者,当从缓<杀闪>。
弓有六材焉,维强之,张如流水。(无难易也。
○易,以豉反,下同。)
[疏]注“无难易也”
○释曰:弓有六材,惟以为强者,以其外五材,当依而有,以为本,故指为强。“张如流水”者,以得所,以制五材,故张如流水无难易,无难易,则强弱得所也。
维体防之,引之中参。(体,谓内之於檠中,定其体。防,深浅所止。谓体定张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
[疏]注“体谓”至“二尺”
○释曰:云“体谓内之於檠中,定其体”者,此亦谓内之檠中则往来体定,体定然後防之。防之者,郑云“深浅所止”,若王弧之弓,往体寡,来体多,弛之乃有五寸,张之一尺五寸。夹、庾之弓,往体多,来体寡者,弛之一尺五寸,张之得五寸。唐弓、大弓,往来体若一者,弛之一尺,张之亦一尺。是防之深浅所止。云“谓体定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