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
○释曰:上文惟以其钲之长为甬长,并衡数,则未知衡与甬长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则於甬中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正,谓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之所由兴,有说。(说犹意也。故书“侈”作“移”。郑司农云:“当为侈。” ○说,徐始锐反,注同。)
[疏]注“说犹”至“为侈”
○释曰:此锺薄厚之所震动,由锺体薄厚,出声震动有石有播也。云“浊之所由出”者,清浊据声,亦由锺之厚薄。云“侈之所由兴”者,由锺口侈所兴之声,亦有柞有郁。按《典同》,病锺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者,《典同》具陈,於此略言其意。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锺已厚则石,(大厚则声不发。 ○大,音泰,刘他贺反,下同。)
[疏]注“大厚”至“不发”
○释曰:《典同》亦云厚声石。
已薄则播,(大薄则声散。)
[疏]注“大薄则声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郑云:“甄犹掉也。”与此声播亦一也。以声散则掉也。
侈则柞,(柞读为“咋咋然”之咋,声大外也。 ○柞,侧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读”至“外也”
○释曰:《典同》注云:“侈则声迫﹂,出去疾。”此声大外亦一也。
则郁,(声不舒扬。)
[疏]注“声不舒扬”
○释曰:《典同》注云:“声郁勃不出。”与此注“不舒扬”亦一也。
长甬则震。(锺掉则声不正。
○掉,徒吊反。)
[疏]注“锺掉则声不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甄犹掉也。谓声掉者,据锺形薄则声掉,此不据锺体据甬长,县之不得所,则锺掉,故声不正也。
是故大锺十分其鼓间,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其钲间,以其一为之厚。(言若此,则不石、不播也。鼓钲之间同方六,而今宜异,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鼓外二,钲外一。 ○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
○释曰:云“鼓钲之间同方六”者,据上圜可知。言“今宜异”者,此锺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异,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者,郑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钲外一”者,据上所图,鼓外有铣间,乃铣外有二间,钲外唯一间,就外中十分之一为锺厚可也。
锺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浅则躁,躁易竭也。 ○闻,音问,下同。易,以豉反。)
[疏]“锺大”至“短闻”
○释曰:此二者,於乐器中,所系纵声舒而闻远,亦不可。是以《乐记》云“止如槁木”,不欲闻远之验也。故郑云深则安,安难息也。
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为之深而圜之。(厚,锺厚。深谓之也。其圜。故书“圜”或作“围”,杜子春云:“当为圜。”)
[疏]“为遂”至“圜之”
○释曰:此遂谓所击之处,初铸作之时,即已深而圜,以拟击也。
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古文或作历。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 ○消氵柬,音练,下同。复,扶又反。咸,洽斩反,本亦作减。齐,才计反。)
[疏]注“消氵柬”至“大器”○释曰:言“改煎金锡”者,如重煎,谓之改煎也。“不耗”,耗,减也。故郑云“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者,按上文云“凫氏为磬,氏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锺鼎之齐”,是上齐。中不言氏为量在上齐中。郑以凫氏为锺,锺鼎在上齐之中,氏为量,量是锺类,故知亦在上齐之中矣。故云量当与锺鼎同齐也。云“工异者”,凫氏为锺,不使岛氏兼造量,器大,虽同齐,使别工为之。
不毛然後权之,(权,谓称分之也。虽异法,用金必齐。 ○称,尺证反。)
[疏]注“权谓”至“必齐”
○释曰:云“称分之也”者,谓称金多少,分之以拟铸器也。云“虽异法,用金必齐”者,法谓模。假令为两个,即为两个模,是异法。用金必齐者,器之用金多少,必须齐均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