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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之然後准之,(准,故书或作“水”,杜子春云:“当为水。金器有孔者,水入孔中,则当重也。”玄谓准击平正之,又当齐大小。)
[疏]注“准故”至“大小”
○释曰:子春从故书为“水”,谓以水齐器。後郑不从者,此金仍未铸器,何得已有器以盛水也。後郑以“准”为“平”。前经已称知轻重,然後更击锻金,令平正之,齐其金之大小也。
准之然後量之。(铸之於法中也。量读如量人之量。)
[疏]注“铸之”至“之量”
○释曰:此量,谓既准讫,量金汁以入模中铸作之时也。言“量读如量人之量”者,《夏官 量人》直以量地远近及物多少,此量是量金少多之事,故读从之也。
量之以为,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以其容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区,四区曰。,六斗四升也。十则锺。方尺,积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数必容,此言大方耳。圜其外者,为之唇。)
[疏]注“以其”至“之唇”
○释曰:言“量之以为”者,谓量金汁入模,以为六斗四升之。云“深尺,内方尺”者,此据模之形状。云“圜其外”者,谓向下方尺者,之形。向上谓之外。绕口圜之,又厚之以为唇。云“其实一”,受六斗四升也。云“以其容为之名也”者,此量器受六斗四升曰釜,因名此器为,故云以其容为之名也。云“四升曰豆”已下至“则锺”,《左氏传》昭三年,齐晏子辞。连引豆、区、釜、锺者,以其四者皆量器之名也。云“方尺,积千寸”者,云方尺者,上下及旁径为方尺,纵横皆十。
破一寸一截,一截得方寸之方百,十截则得千寸也。又云“於今粟米法”者,术有粟为米之法,故云粟米法也。法,方一尺,深尺六寸二分,容一石。如前以纵横十截破之,一方有十六寸二分,容一升;百六十二寸,容一斗;千六百二十寸,容一石。今计六斗四升为釜,以百六十二寸受一斗,六斗各百为六百;六斗各六十,六六三十六,又用三百六十;六斗又各二寸,二六十二,又用十二寸。总用九百七十二寸,为六斗。於千寸之内,仍有二十八寸在。
於六斗四升曰,又少四升,未计入。今二十八寸,取十六寸二分为一升,添前为六斗一升,馀有十一寸八分。又取一升分为八十一分,以十六寸二分,一寸当五分,十寸当五十分,又有六寸,五六三十,又当三十分,添前为八十分,是十六寸当八十也。仍有十分寸之二当一分。都并十六寸二分,当八十一分。如是,十一寸八分於八十一分当五十九,更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分,始得一升。添前为六斗二升,复得二升,乃满六斗四升为也。
其{殿肉}一寸,其实一豆;(故书“{殿肉}”作“唇”,杜子春云:“当为{殿肉}。谓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殿肉},徒门反,徐、刘徒恩反。覆,方服反。)
[疏]“其{殿肉}”至“一豆” ○释曰:此谓之底著地者,故子春云“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耳在旁可举也。)
[疏]“其耳”至“一升”
○释曰:此之耳在旁可举,谓人以手指举之处。云“实一升{殿肉},亦谓覆之所受也。
重一钧。(重三十斤。)
[疏]注“重三十斤”
○释曰:此据《律历志》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
其声中黄锺之宫。(应律之首。 ○中,丁仲反。应,应对之应。)
[疏]注“应律之首”
○释曰:十二辰各有律十二,律以黄锺为初九,故击器之时,其声中黄锺之宫也。不直言中黄锺之声,而云之宫者,十二辰其变声辰各有五声,则子上有宫商角徵羽五声具。今之所中者,中其宫声,不中商角之等,故以宫言之也。
概而不税。(郑司农云:“令百姓得以量而不租税。” ○概,古爱反。)
[疏]注“郑司”至“租税”
○释曰:按《郑志》,赵商问:“氏为量,概而不税,《廛人职》有税何?”答曰:“官量不税。”若然,此官量镇在市司,所以勘当诸廛之量器以取平,非是寻常所用,故不税。彼廛人所税,在肆常用者也。
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铭刻之也。时,是也。允,信也。臻,至也。极,中也。言是文德之君,思求可以为民立法者,而作此量,信至於道之中。 ○索,所白反,求也。臻,则巾反。为,于伪反。)
[疏]“其铭”至“其极”
○释曰:自此至“维则”,是器之上铭文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