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曰:案《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又《司常》云:“大丧共铭旌。”注云:“王则大常。”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则铭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丧礼》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从遣车之差,以丧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则《士丧礼》云“以缁,长半幅”,长一尺;“赪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
○“爱之,斯录之矣”。
○“爱之,斯录之”者,谓孝子思念其亲,追爱之道。斯,此也。故於此为重,以存录其神也。 ○“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者,谓於此设奠,尽其孝养之道焉耳。郑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经为下张本,故云“重与奠”也。此“爱之,斯录之矣”,及“敬之,斯尽其道焉耳”,亦得总焉於“明旌”之义,故《士丧礼》“为铭”之下,郑注引此爱之敬之二事,以解铭旌,以义得两通,故郑彼此二解。
○“重主”至“彻焉”。
○言始死作重,犹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丧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者,谓殷人始殡,置重于庙庭,作虞主讫,则缀重县於新死者所殡之庙也。○“周主重彻焉”者,谓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则彻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彻焉”。但殷人缀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县於庙为异也。○注“始死未作”至“练主用栗”。○正义曰:案《士丧礼》云士有重无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无主。
《春秋》孔悝为礻石主,郑《驳异义》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者,谓既虞之后,乃始埋重,埋重之后,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后,乃埋重。重与柎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谓虞祭之末也”。《左传》云“祔而作主”,谓用主之初,俱是丧主,其义不异,故《异义》:“《公羊》说虞而作主,《左氏》说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谓丧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同。”郑氏不驳,则是从《左氏》之义,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
故此注云埋重之后,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己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日成事,以吉祭易丧祭,故知与虞异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义曰:知县之庙者,“周主重彻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彻焉。主之与重,本为死者入庙,重既不彻,故知重随死者县於庙。云“去显考,乃埋之”者,谓今死者世世递迁,至为显考,其重恒在,死者去离显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迁,无复有庙,故显考谓高祖也。其迁早晚,《左氏》以为三年丧毕,乃迁庙,故僖三十三年《左氏传》云:“烝尝褅於庙。”杜、服皆以为三年禘祭,乃迁此庙,郑则以为练时则不禘而迁庙主,故郑注《士虞礼》“以其班祔”之下云“练而迁庙”,又注《鬯人》“庙用卣”,“谓始禘时”。
郑必谓以练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传》云:“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宁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郑之所据。其主之状,范人云:“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义曰:案《既夕礼》将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重既虞,将埋之。”是郑埋重於门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庙门外之道左。案《异义》:“《戴礼》及《公羊》说虞主埋於壁两楹之间,一说埋之於庙北牖下,《左氏》说虞主所藏无明文。”郑驳之云:“案《士丧礼》重与柩相随之礼,柩将出,则重倚於道左。柩将入於庙,则重止於门西。虞主与神相随之礼,亦当然。练时既特作栗主,则入庙之时,祝奉虞主於道左。
”练祭讫,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是郑既练,埋虞主於庙门之道左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哀素,言哀痛无饰也。凡物无饰曰素。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哀则以素,敬则以饰,礼由人心而已。 ○齐,侧皆反。
[疏]“奠以”至“心也”。
○正义曰:“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於地,故谓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论虞祭之后,及卒哭练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礼,既见亲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