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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第141页

云“楚人声”。“子手弓,而可手弓”者,弃疾谓商阳射吴之奔者,云子是手弓之人,谓是能弓之手。而可手弓者,谓其堪可称此能弓之手,谓宜须射也。又《家语》云:“楚伐吴,工尹商阳与弃疾追吴师,及之。弃疾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商阳手弓。弃疾曰:‘子射诸。’射之,毙一人,韔其弓。”则此分句为异,解义亦别。言“手弓”者,令其彀弓而射之。未知孰是,故两存焉,附之以广闻见也。
  ○注“朝燕”至“中央”。
  ○正义曰:朝之与燕,皆在於寝。若路门外正朝,则大夫以下皆立。若其燕朝,在於路寝,如孔子摄齐升堂,又《诗传》云:“不脱屦升堂谓之饫。”明脱屦升堂则坐也,是“大夫坐於上”。燕亦在寝,故《燕礼》云:“燕朝服於寝。”案《燕礼》献卿大夫及乐作之后,西阶上献士。士既得献者,立於东阶下西面。无升堂之文,是“士立於下”。云“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者,谓兵车参乘之法,其事如此。若非兵车参乘,则尊者在左,故《曲礼》:“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郑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又《月令》载耒耜於御与车右之间,君在左也。知“兵车参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者,案宣十二年《左传》云,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於时乐伯主射,乐伯云:“左射以菆。”是射者在左,摄叔云:“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是戈盾勇力在右,自然御者在中央。此谓凡常战士也。若是元帅则在中央鼓下,御者在左,戈盾亦在右。故成二年鞍之战,於时郤克为中军将,时流血及屦,未绝鼓音。是将居鼓下也。解张御郤克,解张云:“矢贯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轮朱殷。”是御者在左,自然戈盾在右。若天子诸侯亲为将,亦居鼓下,故《戎右》云赞王鼓。成二年齐侯围龙,齐侯亲鼓之是也。若非元帅,则皆在左,御者在中。故成二年韩厥自其车左居中代御而逐齐侯,故杜预云:“其车自非元帅,御者皆在中。”故熊氏以为虽非元帅,上军下军之将亦居鼓下。故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子重将左,而云“子重鼓之”也。故为将皆在鼓下也,以其亲鼓,故以为鼓下。案《周礼》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岂皆居鼓下也?其义恐非也。“孔子曰:杀人之中,又有礼焉”者。言其既杀人之中,又有礼,则“韔弓”、“揜目”等是也。案《左氏传》戎昭果毅,获则杀之。商阳行仁,而孔子善之。传之所云,谓彼勍敌与我决战,虽是胡耇,获则杀之。此谓吴师既走而后逐之义,故云“又及一人”,则是不逐奔之义,故以为有礼也。
  诸侯伐秦,曹桓公卒于会。鲁成十三年“曹伯庐卒於师”是也。庐谥宣,言桓,声之误也。桓依注音宣。诸侯请含,以朋友有相啖食之道。
  ○含,胡闇反。啖,徒暂反。食音嗣,徐音自。使之袭。非也。袭,贱者之事。
  ○襄公朝于荆,康王卒。在鲁襄二十八年,康王,楚子昭也。楚言荆者,州言之。荆人曰:“必请袭。”欲使襄公衣之。
  ○衣,於既反。鲁人曰:“非礼也。”荆人强之。欲尊康王。
  ○强,其丈反,下注同。巫先拂柩,荆人悔之。巫祝桃茢,君临臣丧之礼。
  ○拂,芳勿反。柩,其又反。茢音列。
  [疏]“诸侯”至“悔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失礼之事。
  ○注“在鲁”至“言之”。
  ○正义曰:不言楚而言荆者,楚属荆,故荆言之也。《春秋》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公羊传》曰:“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而《左氏》无此义。荆盖楚之本号,鲁庄之世,告命皆称荆。至僖元年始称楚,故杜预云:“荆始改号曰楚。”其“巫祝、桃茢”之事,已具于上。
  滕成公之丧,鲁昭三年。使子叔敬叔吊,进书,子叔敬叔,鲁宣公弟叔肸之曾孙叔弓也。进书,奉君吊书。
  ○肸,许乙反。子服惠伯为介。惠伯,庆父玄孙之子,名椒。介,副也。
  ○介音界,注及后同。及郊,为懿伯之忌不入。郊,滕之近郊也。懿伯,惠伯之叔父。忌,怨也。敬叔有怨於懿伯,难惠伯也。《春秋传》曰:“敬叔不入。”
  ○难,乃旦反。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将公事。”政,君命所为,敬叔於昭穆以懿伯为叔父。
  ○昭,常逆反。遂入。惠伯强之乃入。
  [疏]“滕成”至“遂入”。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以私废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叔”至“弓也”。
  ○正义曰:案《世本》:“叔肸生声伯婴齐,齐生叔老,老生叔弓。”是叔弓为叔肸曾孙也。叔是其氏,此记云“子叔”者,子是男子通称,故以“子”冠“叔”也。
  ○注“惠伯”至“副也”。
  ○正义曰:案《世本》:“庆父生穆伯敖,敖生文伯穀,穀生献子蔑。”蔑为庆父曾孙,惠伯是蔑之孙,是“庆父玄孙之子”也。案《春秋传》曰“子服椒”,故知“名椒”也。
  ○“及郊”至“公事”。
  ○敬叔为使,惠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