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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第380页

非绥祭者,以郑云“三酒加玄酒”,三酒本非绥祭之用故也。
  ○注“与萧”至“稷也”。
  ○正义曰:凡祭血腥之时,已有膟膋燔燎,故前文“诏祝於室”郑注云“取牲膟膋,燎于炉炭,洗肝于郁鬯而燔之”,是也。至荐熟之时,又取膟膋而燔之,故上经云“萧合黍、稷”,“故既奠,然后炳萧合馨香”,故郑此注云“与萧合烧之”,谓馈熟时也。云“亦有黍稷也”者,非但有萧与膟膋,兼有黍稷,故云“亦”也。
  ○“敬之”至“尽也”。
  ○“敬之”至“也,服也”者,言君所以再拜稽首肉袒者,是恭敬之至极。恭敬之至极,乃是服顺於亲也。此总结上“再拜稽首,肉袒”之文,下又各释“拜稽首,肉袒”之事。
  ○“拜,服也”者,释再拜之文,拜者,是服顺於亲也。
  ○“稽首,服之甚也”者,释稽首之文。拜既是服,而稽首头至於地,是服之甚极也。
  ○“肉袒,服之尽也”者,释肉袒之文。言心虽内服,外貌不尽,今肉袒去饰,是服之竭尽也。
  ○“祭称”至“家也”,熊氏云:“祭称孝孙,对祖为言,称孝子,对祢为言。”
  ○“以其义称也”者,义,宜也。事祖祢宜行孝道,是以义而称孝也。
  ○“称‘曾孙某’,谓国家也”者,国谓诸侯,家谓卿大夫、既有国家之尊,不但祭祖祢而已,更祭曾祖以上,但自曾祖以上,唯称曾孙而已。言己是曾重之孙。
  ○注“谓诸”至“而已”。
  ○正义曰:熊氏云:经既称国家,则兼诸侯及大夫。今注直云“诸侯”者,注文略也。大夫三庙,亦事曾祖而得称曾孙也,其诸侯大夫事祖祢之时,亦称孝子、孝孙。事曾祖以上,虽是内事,则同於外称,故下《曲礼》云“诸侯内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孙某侯某”是也。此记不云某侯者,略也。上士二庙,祖祢各一庙,中下士一庙,祖祢共庙。前经注云“谓祖祢”,据上士也。
  ○“祭祀”至“让也”。
  ○解为相之法也。相,谓诏侑也。嘉,善也。庾氏云:“宾主之礼,相告以揖让之仪。祭祀之礼,则是主人自致其敬,尽其善,故诏侑尸者,不告尸以让,是其无所与让也。”
  ○“腥肆”至“已矣”。
  ○“腥、肆、爓、腍祭”者:肆,剔也;腍,熟也。言祭或进腥体,或荐解剔,或进汤沈,或荐煮熟,故云“腥、肆、爓、腍祭”也。
  ○“岂知神之所飨也,主人自尽其敬而已矣”者,四种之荐,岂知神適所飨邪?正是主人自尽敬心而求索之心不一耳。
  ○“举斝”至“命也”。
  ○斝、角,爵名也。天子曰斝,诸侯曰角。若依此,则馈食荐熟之时,尸未入,祝先奠爵于馔南,尸入,即席而举之,如《特牲礼》“阴厌后,尸入举奠焉也”,但云“举斝、角”,恐非周礼耳。崔云是周也。
  ○“诏妥尸”者,诏,告也;妥,安也。尸始即席举奠斝、角之时,既始即席,至尊之坐,未敢自安,而祝当告主人拜尸,使尸安坐也。
  ○“古者尸无事则立,有事而后坐也”者,古,夏时也。夏立尸,唯有饮食之事时乃坐,若无事则倚立也,由世质故耳。
  ○“尸,神象也”者,尸是神象,故无事则立,有事而后坐也。
  ○“祝,将命也”者,祝以传达主人及神之辞令也。
  ○“缩酌”至“酒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总释《周礼 司尊彝》泲二齐及郁鬯之事。
  ○“缩酌用茅,明酌也”者,缩,泲也;酌是斟酌。谓醴齐既浊,泲而后可斟酌,故云“缩酌”也。“用茅”者,谓泲醴齐之时而用茅也。“明酌也”者,谓事酒之上,酒色清明,谓之明酌。言欲泲醴齐时,先用明酌和此醴齐,然后用茅泲之,不云泛齐者,与醴齐同。
  ○注“谓泲”至“酌也”。
  ○正义曰:“谓泲醴齐以明酌”者,言泲醴齐之时,以明酌和之,引《周礼》“醴齐缩酌”者,证此经缩酌是醴齐也。云“五齐醴尤浊”者,以醴比盎齐、醍齐、沈齐,以次渐清,故云“尢浊”,其实泛齐亦浊也。云“明酌者,事酒之上也”者,《周礼》三酒,“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三酒之中,事酒尤浊,三齐之内,醴齐尢浊。醆酒清於,醴齐清酒又清於事酒,故知以事酒泲醴齐也。明,谓清明,故知是事酒之上清明者也。云“事酒,今之醳酒,皆新成也”者,言古之事酒,正是汉之醳酒,事酒与醳酒,皆是新作而成,故郑注《周礼》云:“事酒,酌有事者之酒。”谓为事而新作者。醳是和醳酝酿之名,即今卒造之酒也。引《春秋传》者,僖四年《左传》文,证此用茅是缩酒也。云“酒已泲,则斟之以实尊彝”者,以别器泲之,泲讫,取之以实尊彝也。言彝者,通郁鬯而言也,引《昏礼》曰“酌玄酒三注于尊者”,证实尊称酌之意。云“凡行酒亦为酌也”者,言非但实尊为酌,凡以爵行酒,亦为酌,故《仪礼 乡饮酒》燕礼,实爵与人,皆称为酌也。
  ○“醆酒涚于清”,醆酒,盎齐也。涚,泲也。谓泲之以清酒,盎齐差清,先和以清酒而后泲之。泲,谓泲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