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妇虽不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妇丧,则厌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丧,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明今姑虽为主,不厌妇也。所以知郑意然者,注下经“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则正杖。”又《丧大记》云:“主之丧二日,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丧服传》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为郑学者,则谓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而难郑者,云郑以妇人不杖,唯谓童子妇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称妇人?又《丧服传》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妇人非童子也。故贺循等以为,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杖,故此《记》特明之。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郑以此下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丧者不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郑据此文,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丧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童女得称妇人者,《丧服》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殇之童得称妇人,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適人之端,故得称妇人也。
○注“许嫁”至“杖也”。
○正义曰:知“许嫁及二十而笄,为成人正杖”者,以其许嫁,则巳有出適人之理,非复在室,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犹男子之冠,非复童子,故知“成人则正杖”也。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
○报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为兄弟,既除丧巳,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小功以下。
○为,于伪反,下注“为人君”、“为母”,下文“为之小功”皆同。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墓在四郊之外。
○比,必利反。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异国之君免,或为吊。
○绞,古卯反。
[疏]“緦小”至“皆免”。
○正义曰:此一节论著免之节,各随文解之。
○“緦、小功,虞、卒哭则免”者,言遭緦、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则当著免。今至虞、卒哭之时,棺柩虽藏已久,至虞、卒哭之时,亦著免也。
○注“言则”至“不免”。
○正义曰: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者,以经云:“虞、卒哭则免。”明未虞之前,则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丧之大事,棺柩既启,著免可知。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不复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
○注“有故”至“緦麻”。
○正义曰:前云“赴葬”者,赴虞,於疾葬者疾虞,今依时而葬,不依时而虞,主人以下则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经云“及虞则皆免”,承上文“緦、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
○“远葬”至“反哭”。
○“远葬”者,谓葬在四郊外远处。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在远处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至葬讫,临欲反哭之时,乃皆著冠。
○“及郊而后免,反哭”者,谓著冠至郊,而后去冠著免,反哭於庙。
○“君吊”至“皆免”。
○凡大敛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敛以后著冠,不散麻,纠其乖也。至将葬启殡之后、巳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虽不当免时,必为之著免,不散麻带,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
○“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者,已君之来,其免如此。虽他国君来,与己国君同,主人为之著免。主人既免,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敬异国君也。异国之君尚然,已君来吊,主人著免,则亲者亦免可知也。
○注“不散”至“为吊”。
○正义曰:“不散麻者,自若绞垂”者,若,如也。大敛以前,散麻带垂,大敛毕后,绞其垂者,今人君来吊,自如寻常,绞垂不散麻也。所以然者,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也。云“亲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经云“不散麻”,谓大功以上,今云亲者皆免,明据应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云“异国之君免,或为吊”者,以经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为“吊”,故云异国之君免,一字或为“吊”也。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殇无变,文不缛,玄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同也。於成人为释禫之服。
○朝,直遥反,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