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杀之也。逸《奔丧礼》说不及殡日,於又哭犹括发,即位不袒。“告事毕”者,五哭而不复哭也。成服之朝为四哭,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於五哭。
○冠音官。袒音但。杀,色界反,下哀杀同。复,扶又反。期音基,下同。为母所以异於父者,壹括发,其馀免以终事。他如奔父之礼。壹括发,谓归入门哭时也。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 ○为,于伪反,注及下“为父”同。
[疏]“奔丧”至“之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既葬之后,奔父母之丧礼。○“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妇人墓右”者,主人,谓先在家者,非谓適子也。此奔丧者自是適子,故经云“拜宾,反位,成踊”。若非適子,则不得“拜宾”也。○“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者,“三日成服”,谓来奔丧日后三日,通奔日则为四日,於此日成服,则“五哭”矣。“相者告事毕”,谓成服之日为四哭,成服明日之朝为五哭。此谓既葬已后而来归,故唯“五哭”,“相者告事毕”,不复哭也。
○注“主人”至“事也”。
○正义曰:郑注嫌经云主人是適子,故云“主人,谓在家者”。必知然者,以奔丧者亲自拜宾,是奔丧者身为主人,不得待者为主人,故云谓在家者也。云“哭於墓,为父母则袒”者,以下文云“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东括发袒”。除丧毕尚“括发袒”,明葬后归为父母袒可知也。云“告事毕者,於此后无事也”,释所以墓所初哭成踊,则“告事毕”者,以墓所既括发绖绞带拜宾之后,於此墓所更无事也。
○注“又哭”至“五哭”。
○正义曰:“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戚已久,杀之也”,今经云又哭、三哭,但云“括发”,不云“袒”者,既葬已后,哀情稍杀故也。云“成服之朝为四哭”者,以初至象始死为一哭,明日象小敛为二哭,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又明日为五哭,皆数朝哭,不数夕哭,故为“五”也。云“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若其未期之前,在家者犹朝夕哭,则知奔丧者亦朝夕哭。今云“五哭,相者告事毕”,明是既期已后,故朔望朝哭而已。
故郑云“其未期,犹朝夕哭,不止於五哭也”。
○注“壹括”至“者同”。
○正义曰:“壹括发,谓妇入门哭时”者,郑恐“壹括发”是墓所括发,入门则不括发,故明之云“壹括发,谓入门哭时”者,谓以筵几在堂,不应入门,遂不括发,故云“谓入门时”也。云“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释为母异於父,应从上文及殡奔母之丧而言之。今乃於不及殡后始言“为母异於父”之意,若及殡则言“异於父”,恐不包“不及殡”。若不及殡处而言之,则及殡之处灼然可知,是举后总明前也。故云“明及殡、不及殡其异者同”,谓及殡“壹括发”,不及殡亦“壹括发”。
是异於父者,其事同也。
齐衰以下,不及殡,先之墓。西面哭,尽哀,不北面者,亦统於主人。免麻于东方,即位,与主人哭,成踊,袭。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宾有后职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毕。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遂冠,归入门左,北面,哭尽哀,免袒,成踊,东即位,拜宾,成踊。宾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犹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毕。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
[疏]“齐衰”至“事毕”。
○正义曰:此一节明既葬之后,奔齐衰以下丧礼。但齐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大功以上,则有免麻东方,三日成服。若小功、緦麻之丧,则不得有三日成服。小功以下不税,无追服之理。若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小功则亦三日成服。其緦麻之丧,止临丧节而来,亦得三日成服也。“东即位,拜宾,成踊”者,“东即位”,谓奔丧者於东方就哭位。“拜宾”,谓主人代之拜宾。“成踊”,谓奔丧者於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
凡言“成踊”,每一节有三踊,凡三节九踊,乃谓之“成”也。
○注“不言袒,言袭者,容齐衰亲者或袒可”。 ○正义曰:今案经文直言“免麻于东方,即位”,不称“袒”,而下云“成踊,袭”。下既称“袭”,则有“袒”理。经若言“袒”,恐齐衰以下皆袒,故不得总言“袒”也。经称“袭”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