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建诸侯之邦于外)设都(设天子之都于内),树后王(天子)君公(诸侯),承以大夫师长。
臣按:名分之等乃天下自然之理,高卑有不易之位,上下有一定之分,皆非人力私意之所为者也。观《易》之辩上下、定民志法乎上天下泽自然之象,《书》之树后王君公、承以大夫师长由于明王奉顺上天之道,是则尊之临卑、下之奉上,一惟法天地自然之数、顺天道自然之常而已。彼负其强乃欲以卑而逆尊,恃其贵乃欲以上而陵下,皆逆天道而不知上天下泽之理者也。
《礼记大传》曰:名著而男女有别。又曰: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臣按:所谓名者非止于位分之谓,凡有所称呼者皆名也;所谓分者非止于等级之谓,凡有所分别者皆分也。是以不但朝廷之上、位署之间有之,则凡一家之内、亲属之中皆有所谓名与分焉。名分之在人家者尤严于男女之际,妇人尊卑大小本无定位,随其夫以为尊卑大小,其名分显著灼然知其为尊为卑、为昭为穆,以之定昏姻、别内外而淫乱贼逆之祸不作矣。此名所以为人治之大,而不可不慎者也。
《论语》:子路(孔子弟子,姓仲,名由)曰:“卫君(卫国之君,名辄)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谢良佐曰:“正名虽为卫君而言,然为政之道皆当以此为先。”
臣按:卫辄不父其父而祢其祖,父子之名实紊矣,故孔子为政必以正名为先焉。然凡事皆有名,非特父子为然也。盖有实斯有名,名者实之宾也,名既不正,则凡见于言论之际、称谓之间皆有所疑惑窒碍,非徒不可行,且不可言,播告之修必有所回护,条教之布必有所妨碍,彼或执词以致诘我,将无辞以质对,此言不顺所以事不成,事不成而礼乐不兴、刑罚不中,而流弊至于民无所措其手足也。然则正名之道奈何?曰务其实而已矣。必有此实然后予之以此名,既有此名必当副以此实,如此则称谓之间端然其正,言论之际怡然其顺矣。
名正言顺,尚何事之不可为,何政之不可成哉?
《左传》:桓公十年,虢叔(周襄王卿士)谮其大夫詹父于王,詹父有辞(詹父有自直之辞诉于王),以王师伐虢。
吕祖谦曰:“屈天下之理以信天下之分,非善持名分者也。虢叔谮其大夫詹父于桓王,詹父有辞,王为之伐虢而出虢公。数传而至于襄王,晋文公以元咺执卫侯而请杀之,襄王曰:‘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襄王之意岂非矫桓王之失乎?所谓君臣无狱者,固可以为万世训,至若‘元咺虽直’之一语,犹未免世俗之见也。苟如襄王之说,是元咺之理未尝不直,所以不可听者,恐乱君臣之分耳。有所谓理,又有所谓分,是理与分判然二物也。君子言分必及理,言理必及分,理与分得则俱得、失则俱失。
臣之诉君者先有诉君之曲,不必问其所诉之辞也。当詹父、元咺未诉君之时其理固直,既启诉君之口则己陷于滔天之恶矣。君臣之际本非较曲直之地,后之为治者非合分与理为治,亦安能洗犯上之习而还于古哉?”
臣按:吕氏谓君子言分必及理,言理必及分,得则俱得、失则俱失,君臣上下夫岂较是非争曲直之所在哉?此非特名分所拘,而理固当如是也。
庄公十八年,虢公、晋侯朝王(周惠王新即位,虢公与晋献公来朝),王飨醴(飨以醴酒),命之宥(以币物宥之),皆赐玉五瑴(双玉为瑴)、马三匹,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晋侯与虢公同赐,是以礼假人也)。
吕祖谦曰:“为天守名分者君也,周惠王误视为己物轻以假人,当虢公、晋侯之来朝,等其玉、马之数不为之隆杀。殊不知天秩有礼,多多寡寡不可乱也,人心无厌,侯而可假公之礼,则公亦思假王之礼,王既假晋侯以公礼矣,后数十年而晋文有请隧之举,果欲假王之礼。非惠王启其僭心,晋文遽敢尔邪?圣人欲上全天子之尊,必先下谨士、庶人之分,守其下所以卫其上也。”
臣按:吕氏谓欲上全天子之尊,必先下谨士、庶人之分,守其下所以卫其上也。斯言也真诚谨始审几之要,居人上者在所当知。
成公二年,卫新筑人仲叔于奚(新筑,地名,仲叔守其地)救孙桓子(名良夫),桓子是以免。既,卫人赏之以邑,辞(不受)。请曲县(曲县,轩县也,诸侯之乐)、繁缨(诸侯马饰)以朝,许之。仲尼闻之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