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按:先儒谓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则不忍,敬则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狱,则典狱之官不敢不尽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狱,则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证之辞也,听之为尤难。明者无一毫之蔽,清者无一点之污,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
吕祖谦曰:“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狱之两辞,家云者出没变化于两辞之中,以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穆王以此训刑,盖欲其于狱讼之单辞者则明清以听之,于狱讼之两辞者则以中而听之。盖狱辞之初造者必单,单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见、各执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谓一面之辞也。及夫两造具备则狱有两辞矣,即其两者之辞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于狱辞之间有所偏徇,而假之以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则民之情伪得而国之宪典正矣。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曰:“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邦成,八成也,以八成待万民之治。弊之,断其狱讼也。”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焉。盖治邦国以六典,诸侯所当守者也,有戾于其典者,则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当遵者也,有违于其法者则司寇以刑法断之,断之者断其罪也。经邦治以八成,庶民所当行者也,有犯于其成者则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讼兴于下,狱成于上,断罪虽在掌邦禁之司寇,而宪度则本于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见王道备于同民心,出治道之礼乐政刑,而刑又所以辅礼乐政之所不及。
断狱者一以辅治为先,则刑行而治道立矣。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郑玄曰:“附犹著也,以情理讯之,冀其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
贾公彦曰:“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
臣按: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即《大易》所谓缓狱、《康诰》所谓服念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用情以讯之,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既断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审之而弗变,乃用法焉。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贾公彦曰:“致邦令者,以法报之也。”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察狱讼之辞者,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弊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司,宪司审察其情犯,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后报之于下,使处断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吴澂曰:“治狱之日皆有限期,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九旬、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在期内者皆听其讼,出期之外则不听之,亦息讼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谓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也。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远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听也。盖民有急遽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证佐易见、连逮不多,苟迂延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捃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听之旨也。
凡有责(音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郑玄曰:“判,半分而合者,谓别券也。同货财者,富人蓄积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踊,其嬴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汉世加贵取息坐赃。”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