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也;季札,知也。其皆巽以出之,而成章者乎?
右襄公三十年“郑人杀良霄”之简。
蔡固之葬,归首恶于固也。固也淫而不父,首恶必归焉。《春秋》书“葬”,以为葬而后讨贼可也;讨贼而后葬者,罪无所逃;葬而后讨贼者,恶有所分。此《春秋》之微权也。然则许买之葬,何以异于是乎?君子以为赦止之罪辞也,非分恶于买也。
右襄公三十年“葬蔡景公”之简。
鲁襄公作楚宫,而穆叔知其必死;卫出公效吴言,而子之知其不免。妖孽见乎四体,固其然哉?
右襄公三十一年“公薨于楚宫”之简。
麇死于弑,而以“卒”赴,《春秋》亦“卒”之者,何哉?治楚之罪,盖有大于此者矣。《春秋》,天下之书也。
楚麇弑而书“卒”,其故何也?从策赴也。其义何也?责中国诸侯之不能知贼也。讨贼者存乎力,知贼者存乎知。知不足,斯从之矣。苟从之,虽知犹不知也。
已上并昭公元年“楚子麇卒”之简。
贼可讨贼乎?贼固人人之所得讨也。贼亦人也,何独不可?是故楚围可戮,庆封将戮围,虽围可也,而况不为围者乎?
右昭公四年“执齐庆封杀之”之简。
“舍中军”,毁三而为四也。此季孙之志也。故不曰“作四军”而曰“舍中军”。中军,季孙之所有也。中军既舍,则其势不得不二,不得不二,则不得不四。此季孙之志也。当其作也,已有毁之之志,叔孙于是乎盟。以今之舍,参昔之作,季孙之罪着矣。
中军,季孙之所有也。季孙不欲舍,谁敢舍之?季孙盖诿诸施氏、臧氏、叔孙氏矣。既诬诸人,又诬诸鬼,而不能欺吾圣人也。《春秋》书曰“舍中军”,盖二子者皆不与焉,而况他人乎?
已上并昭公五年“舍中军”之简。
陈侯于留有欲立之意,于偃师无欲杀之心。招逆其邪志而成之,而陈侯盖不胜其恚也。始属之,非正,至是其如之何?是故《大学》释齐家,重偏之戒,而嫡庶之际大矣。
右昭公八年“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之简。
“王室乱”,以叔鞅之言书;“陈灾”,以叔弓之言书。古史之道也。
右昭公九年“夏四月,陈灾”之简。
楚子何以名?公羊以为绝之也。前此尝杀齐庆封、杀陈干征师矣,曷不名之?封、征师,皆臣也;蔡侯死,则名之。位丑德齐,杀者既名,杀之者乌得不名?
右昭公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之简。
虔之缢,非比令也,而比实逼之,故曰“比弑”。比之自杀,非弃疾令也,而弃疾实惴之,故曰“弃疾杀”。虔,君也;比,臣也。下杀上曰“弑”。比、弃疾,皆公子,两下相杀曰“杀”。
有比而无弃疾,则不足以死虔。曷为不以“弑”归弃疾乎?虔,天下之恶也;虔不死,天下之难未已。是故弃疾于虔,可以谓之“弑”而不谓之“弑”;于比,可以谓之“讨”而不谓之“讨”。程子所谓“时措从宜为难”知者,其此类也夫!
比、弃疾,皆志于弑君得国者也。比既当乎王,则所谓“弑”也者,必比焉当之。王不得而辞弑,亦不得而辞。比既王矣,非弃疾之惴,谁能死之?两下不弑,分也;两贼不讨,义也。
已上并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干溪”之简。
比,志于为君者也;弃疾,无是心乎?而独以归比也。二子同欲,观从知而启之,同行而比先焉,非比而谁?或以子臧责比,比无子臧之行,国人焉得子臧?虔之无道甚矣。
使无观从之谋,人或有子臧弃疾者,弃疾固不辞也。惟久而无是举也,于是乎听观从而入焉。然则弃疾杀比,何以免于弑君?贼不并称。比贼矣,则人皆得而诛之,独弃疾乎?法闻弑君,不闻弑贼也。
右昭公十三年“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之简。
此庸礼之议也。变之得书,变之失书,皆庸也。
右昭公十五年“有事于武宫”之简。
荀吴之克鼓,三代之遗师也。帅哉!帅哉!
右昭公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之简。
戎之为类众矣,岂能歼旃?其在陆浑者,则于是乎尽矣。故《春秋》曰:“晋荀吴帅师灭陆浑之戎。”
兵出不意,古亦有之。以祭为谖,不亦诬神乎?诬神不可以师,虽胜,君子不取也。
已上并昭公十七年“晋荀吴帅师灭陆浑之戎”之简。
“大辰”,何星也?公羊氏曰:“大火为大辰,伐为大辰,北辰亦为大辰。”然则有星孛焉,于三者何居?按左氏载申须之言曰:“彗所以除旧布新也。今除于火,火出必布焉。”由是观之,辰其大火乎?当时占者谓火之征,虽或信之,未必然也。或以后世星志,乃谓征于王室之乱,其然岂其然乎?子产曰:“天道远,人道迩。”
右昭公十七年“有星孛于大辰”之简。
“弑”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