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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子”。于陵属济南郡,见《国策》鲍注。《国策》赵威后问齐使:“于陵子仲尚存乎?”鲍注谓此自一人。若孟子所称,已是七八十年矣(陈仲子,宣王时;赵威后,在王建时)。但云“其为人也,率其民而出于无用者”,又絶似孟子所称,恐不应更有一仲子如是者也。
“曹交”。曹亡于鲁哀公八年,孟子时久已无曹矣。注“曹交为曹君之弟”,非也。盖以国为氏者。
“王子有其母死者”。《仪礼·丧服》:“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塟除之。”郑氏注云:“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父卒,始得服大功。”盖诸侯尊絶旁期之服,不服妾,公子为所厌降,亦不敢服其母也。又“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盖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虽父已殁,亦不得服其母大功,而惟服缌也。此诸侯庶子之礼。若大夫之庶子,父在,为其母大功;父卒,得伸至三年。士之庶子,虽父在,为母皆如众人,士卑无厌也。
厌之义,属于父,不属于适母。若厌于适母,则以上差等之制俱无所施矣。朱子从赵岐注为“厌于适母”,殆不然也。
“是为冯妇”节。“则之野”,“则”字接上欠妥。不如“士则之”为句,“野有众逐虎”为句。先“则之”,后“笑之”,正相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