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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正统道藏洞神部玉诀类-南华真经义海纂微-宋-褚伯秀-第28页

知其天也,非人也。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不薪畜乎樊中。
  神雖王,不善也。
  郭註:介者,偏刖之名。知之所無奈何,天也。犯其所知,人也。獨,指偏刖。夫師一家之知而不能兩全其足,則知之所無奈何。以右師之知,而必求兩全,心神內困,形骸外弊矣。豈直偏刖而已哉?兩足共行日有與。有與之貌,未有疑其非命也。以有與為命,則知獨者非我也。夫逍遙乎自得之場,固養生之妙處,又何求於入籠而服養哉?言雉心神長王,志氣盈豫,自放於清曠之地,忽然不覺善之為善也。
  呂註:右師,益人貌而天者也。介然獨立,故公文軒見而疑其非人。天之生是使獨也,言所得於性命之理本如此。若夫與物接而其貌有與者,則人而已矣。澤雉飲啄自如,心與天遊,而適其性命之譬也。不蘄畜樊,神王不善,制乎人間而不得逍遙之譬也。樊中之養,雖至於神王,非其所善,不若澤中飲啄之希而自得也。
  疑獨註:天生斯人,使之獨足,而人之貌則有與也,言養生不在形骸,要在神王而已。故澤雉自適,雖飲啄至少,而神不虧。樊中稻粱充足,適所以累身而已。夫養神在於適性,故古人一畝之官、葷食瓢飲,以為至樂,正明此理。
  詳道註:介者,不與物通,獨而無與,右師盡其所受乎天者如此,而與人之貌有與者異,故公文軒曰:云云雉之為物,資養於澤而憂畜於樊,其養於澤也,神可謂王矣;其憂於樊中,雖王不善也。盖處世而與物遊者,未嘗無所防;離人而入於天者,未嘗不自適。右師驚於人,則神王而善可知矣。雉神王而不善,則驚於人可知矣。
  碧虛註:作善不免,天也。為惡近刑,人也。有與,猶相與,今介獨者,是罹禍於天。雖犯法令益稟受愚昧,亦非人也。人之儀形全美,相與而行,固難企慕而忘己醜也。久矣夫,不知世事感變之所起,事至則惑其所由然,惑則外物害之矣。其害也知其所由然,則委之自爾,而內無驚怛,所以免乎重傷也。
  趙註:右師,矇睨也。介,相師者也。人莫不有目而我獨無,是天使我獨,非人所能為,因引雉以自解。雉在澤中,十步方一啄,百步方一飲,不能忘機者,以目有所見,懼物之害己也。慮息如此,豈料真身樊籠,為人所畜,是兩目之明不足恃。故曰:神雖王不善也。神寓於目,精釆發見謂之王。言恃目防息而不得免,不若無目者之一委於天也。庸齋云:右師,已刖之人,為右師之官。介,獨也,刖而存一足也。天與、人與者,言天生如此邪。刖則分明是人,卻日天之生是使獨者,言人之形貌皆兩足相並而行,此則獨異,便是天使非人也。益謂世間有餘不足,雖是人為,皆由造物。人處患難,當安之也。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言得食之難若受養籠中,則飲啄皆足而為雉者不願。益籠中飲啄雖飽,雉之精神雖王,而終不樂,故日不善也。
  介,一音兀,斷足也。崔氏本作肌,據前諸解立說不同,亦各有意義,詳定從本音以偏刖釋之為當。有與,說亦未明,今擬以與訓類說之。盖右師之介雖蓄於人,亦其天分使之獨足,而其貌則與人同類耳。況稟形最靈復有以充其內,豈可以外虧一足而自棄其全美哉?是故一安於命而歸之天,知所當全者在乎德性,德者與生俱生,性則為生之主,不離於斯二者,是謂得其養矣。形之殘兀,何加損焉!欲人安於息難而順其性命之情,則吾有尊足者存。所養非形骸也,故後文澤雉之喻,以全性為樂,畜樊為憂。再詳經旨,謂澤雉飲啄雖艱,而不願就養。若受畜樊中,則雖飲啄有餘而飛行失所。形雖王不善也,諸本多作神,使其神王,豈得謂之不善哉?況受繁樊中,無神王之理,傳寫之誤,失於訂正耳。
  南華真經義海纂微卷之五竟
  #1依下文當補一『全』字。
  南華真經義海纂微卷之六
  武林道士褚伯秀學
  內篇養生主第二
  老聃死,秦失弔之,三號而出。弟子曰:非夫子之友邪?曰:然。然則弔焉若此,可乎?曰:然。始也吾以為其人也,而今非也。向吾入而弔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會之,必有不蘄言而言,不蘄哭而哭者。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謂之遁天之刑。適來,夫子時也;適去,夫子順也。安時而處順,一辰樂不能入也,古者謂是帝之縣解。指窮於為薪。火傳也,不知其盡也。
  郭註:秦失見人弔亦弔,人號亦號,弟子怪其不倚戶觀化乃至三號,然至人無情與衆號耳。老者如哭子,少者如哭母,嫌其先物施惠,不在理上住,致此甚愛也。夫天性所受,各有本分,不可逃,亦不可加。感物太深,不止於當,逐天者也;馳騖於憂樂之境,楚戮未加,性情已困,庸非刑哉?適來時自生,適去理當死,無時而不安,無順而不處,冥然與造化為一,哀樂無所措其間,以有係者為縣,則無係者縣解也。為薪,猶前薪,前薪以指,指盡前薪之理,故火傳不滅;心得納養之中,故命續不絕;明夫養生乃生之所以生也。夫時不再來,今不一停,人之生也,一息一得耳。向息非今息,故納養而命續;前火非後火,故為薪而火傳。火傳命續由夫養得其極也。世豈知其盡而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