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註:神降而為聖,王則聖之外也,自三代以下一,見聖王之述而其所以為神者隱而不見矣!如禹之胼胝,湯、武之征伐,雖出於不得已,而其進則不免於徇天下之弊也。莊子欲絕其進而反於神天之本宗,則其論聖人固宜如此,非小之也。男婿婢為臧,穀則良家子。牧羊以喻守意,守意乃所以養心也。挾笑讀書則無不善而不免與不善匹;博塞以遊則放逸無良而其所出則良也,二者皆害於守意,雖事業不同,忘羊均也。
伯夷死名則挾笑而亡羊之譬,盜坏死利則博塞而亡羊之譬,所死不同,殘生傷性均也。此為道者所以貴乎兩忘而化其道。且天下盡徇也,所徇仁義,則不知身之親於名也;所徇貨財,則不知身之多於貨。其徇一也,而有君子有小人焉。其殘生傷性,則盜坏亦伯夷,不知得之病於亡則均也。
疑獨註:伯夷為清之名而身死焉,盜坏為責之利而身死焉。二人皆未知名與身孰親,身與貨孰多,而所逐者惟外之塵垢枇糠耳!夫首陽之名長在,而伯夷之身孰存;束陵之貨常積,而盜坏之魄孰有。故日其於殘生傷性,均也。如是則伯夷奚鈴是,盜跖奚必非,此道之所以一也。伯夷,聖之清,莊子深詆之者,以其迹見於世而與盜坏為對。故言此以矯當時襲伯夷之弊,以刻意尚行者也。其名雖與盜坏為對,而神與孔子同遊,學者不可不知也。
夫天下盡徇,苟不徇仁義峽求名,則鈴徇貨財以適欲。天下之大政,不離乎利名之間,所徇仁義則世俗謂之君子,而不知己為天之小人;所徇貨財則世俗謂之小人,而不知與世所謂君子者均矣。徇仁義者,損其分而益其性;徇貨財者,損其性而益其分。皆能安其性命之情,則天之君子非俗之君子,俗之小人經所謂人之小人是也。
詳道註:三代而上,天下以化義易其性,三代而下天下以物易其性。世愈久,樸愈散矣。伯夷死名,盖不能弱其志;盜坏死利,盖不能強其骨也。臧者,義之善。穀者,信之善。男而婿婢曰臧。女而婦奴曰穀。男貴義,女貴信,故也。羊之為物,韋而不黨,恭而有禮,其性未嘗不善也。制字者,以羊從言為善,羊從大為美,莊子以忘羊譬忘德,宜矣。臧、穀之拘縱不同,而均於亡羊;夷、坏之善惡不同,而均於殘生。又惡取君子、小人於其間哉?
碧虛註:几有迸者,皆徇也。名聲既彰,進不可逃矣。臧穀亡羊,小惑易方也。夷、坏殘生,大惑易性也。天下盡徇,則盜坏亦伯夷矣。又何君子小人之分哉!
庸齋云:以天下國家與名利並言,以小抑大,以下抑高也,此書之中大抵如此。數子事業不同,殘生則一;讀書博塞不同,亡羊則均。皆徇物之失也。夫莊子豈不知夷、坏之賢否?其意主於譏君子,故借小人以形之,亦以下抑高之意。
上古淳朴,民俗熙熙,不待治而自治,是以民安乎性分之自然,君得以成端拱無為之化。自三代而下,以物易性,逐偽喪真,雖賢愚貴賤之不同,各以所徇為是,而弗悟其遠於道也。故其殘生傷性無以異。然後為民上者,設為刑政賞罰以道之、齊之、勸之、懲之,上下俱憊而姦詐生;刑政賞罰有所不能制,則民非其民,國非其國矣。此實原於上下交徇之過,以致君民兩失。喻以臧穀亡羊,義甚切當。
且天下盡徇,則俱失其本然之天而滯于一偏之見,反指不殉者為非,何君子小人之分哉?夫伯夷之清,盜坏之汙,萬世之下,昭若白黑。漆園混而一之者,以所徇而言,舉不免乎有迎,聖人猶不逃評議而況坏乎?治道之在天下,若權衡抑彼所以揚此,其勢不得不然,唯求其平而三。使天下無徇而免殘生傷性之息,則聖人、盜坏固有間矣!然其所以善,所以惡,又當超乎仁義聖知之外觀之。
南華真經義海纂微卷之二十四竟
#1郭本作『正』。
#2正字作『問』。
南華真經義海纂微卷之二十五
武林道士褚伯秀學
外篇駢姆第三
且夫屬其性乎仁義者,雖通如曾、史,非吾所謂臧也;屬其性於五味,雖通如俞兒,非吾所謂臧也;屬其性乎五聲,雖通如師曠,非吾所謂聰也;屬其性乎五色,雖通如離朱,非吾所謂明也。吾所謂臧者,非仁義之謂也,臧於其德而已矣;吾所謂臧者,非所謂仁義之謂也,任其性命之情而已矣;吾所謂聰者,非謂其聞彼也,自聞而已矣;吾所謂明者,非謂其見彼也,自見而已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