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之也。怨,有所憤恨於人。大怨,其怨深至。餘怨,其怨藏宿於中而不盡為,如夫子為衛君乎之為猶言救助之也。善,善人也。怨者兩相仇,必和而後解。兩善人自無怨,而何待於和。兩惡人有怨,則惡貫滿盈而自相殘,或一勝一負,或俱傷兩敗,旁人靜觀之可也。惟善人不幸與惡人有怨,善人平恕,雖無仇惡人之心,惡人忿狠,必有仇善人之事,惡人報怨則善人受害矣。故有心救助善人者,必須和其怨,使之解仇釋憾,意欲為善人也。
然阻遏惡人報怨之心,使不得逞,中有藏宿不盡之怨,暫和於今,暴發於後,是今日之和怨不能已其他日之報怨也,而安可以為善人乎?
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
執左契不責於人,無心待物也。契者,刻木為券,中分之各執其一,而合之以表信。取財物於人曰責。契有左右,左契在主財物者之所,右契以付來取財物之人。臨川王氏曰:《史記》云操右契以責事,《禮記》云獻田宅者操右契,則知左契為受責者之所執證。謂執左契者,己不責於人,待人來責於己,有持右契來合者即與之,無心計較其人之善否。和怨者有心於為善人也,不若無心待物,如執左契而不責於人,靜中觀物而任其自然也。
有德司契,無德司徹。
有德,無心待物。無德,有心待物。徹,通也。古者助法,一井之田分為九區,八家各受私田一區,其中一區為公田,八家同耕公田而各耕私田,私田百畝所收,或食九人,或食八人,或食七人,或食六人,下食五人,由其各家丁力多寡強弱不同故也。周改助為徹法,恐八家私田所收之不均,故八家私田亦令通力合作而均收之,八家所得均平而無多寡之異。司左契者任人來取,無心計較其人,故曰有德司徹。法者患其不均,有心計較,故曰無德。
和怨者恐善人受害,有心為之,亦如司徹者有心於為力弱之家,恐其所得者寡矣。
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與猶為也。聖人無心待物,不遏惡人之報怨,忍坐視善人之受害乎?曰:天道無所私親,常救助善人。聖人雖無心於為善人,而天常為之,必不令惡人得以肆毒也。前言聖人不用刑而天殺惡人,此言聖人不和怨而天為善人,老子之道無為自然,一付之天而已。然天之殲惡祐善,豈若人之有心哉。惡者必禍,善者必福,理之自然而然爾。
右第六十六章
小國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
十人為什,百人為伯。什伯之器,重大之器,眾所共也。不用者,不營為,不貪求,則重大之器無所用也。重死者,視死為重事而愛養其生。不遠徙者,生於此,死於此,不他適也。老子欲挽衰周,復還太古,國大則民眾難治,得小國寡民而治之,使其民毋慕於外,自足於內如此也。
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
舟輿甲兵,非一人所可獨用,謂什伯之器也。無所乘,無所陳,不用也。無所往,則無用乎舟輿;無所爭,則無用乎甲兵。
使民復結繩而用之。
民淳事簡,上古結繩之治可復。雖有書契亦可不用,不但不用什伯之器而已。
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
此言重死而不遠徙也。以所食之食為甘,以所服之服為美,充然自足,愛養其生,言重死也。以此身之居為安而安之,以此地之俗為樂而樂之,言不遠徙也。惟老死於所生之處,孰肯輕易遠徙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