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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宋-邓有功*导航地图-第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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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人。願留再任者,關本嶽。應替不替,不應替而替者,杖一百,有故者勿論。
  諸神將被命報應稽遲者,杖一百。緣事害人受賂者,徒二年。天兵將吏,仍具所犯,因依奏聞。
  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檀行改易。即時奏請,以俟報應。謂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靈神之類。違者,徒二年。非行法官輒干預者,徒三年。
  諸差使鬼神不任職,誤取生人魂魄,或令發狂致疾者,流一千里。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毀法不遵者,處死。
  諸行法官所至,許帶符印隨行,在處稱行司。應有須索,呼召將吏等輒違戾者,徒一年。干仙班者,具事因奏聞。
  諸承受文字遺墜者,畫時經驅邪院自陳。檢會別行,仍責限追尋不獲者,杖一百。限內尋獲,與免罪。
  諸鬼神應送所置,輒違而不往者,流三千里,累犯者處死。諸神將吏兵等,因追攝鬼祟殘害受賂者,徒二年。若隱花縱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若罪人在壇顯驗通露,後忽因事身死者,具將吏所責情狀奏聞。
  諸神將名山大川城隍社令主三品神衆,凡遇承受驅邪院文字,並須驗認印記,嚴謹護持,速具報應。輒有輕易者,徒二年。
  諸鬼神等,受驅邪院發遣,經宿不離當處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諸邪祟經驅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輒隱藏不發去者,徒三年。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里。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論。
  諸民人有事告訴行法官,受接不行,雖行而苟簡,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不候告,而別指事故行遣者非。
  諸當職之神,輒與民人婦女私通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奏裁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諸鬼神無故害人性命及偷盜人間財物,不受咨懇被捉者,處死。所屬城隍土地等故縱者,同罪。失覺察者,杖一百。
  諸被使鬼神不即時往幹者,杖一百。緊切事干人命,徒二年。因而至死,流三千里。受敕符違而不去者,處死。
  諸蝗蟲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穡,本地分神衆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事干天曹時行年灾,許具章表奏聞。
  諸神將吏兵,應使而不使,不應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
  止徒三年。
  諸救濟民人疾苦,合用干礙神鬼呼召輒不到者,流三千里。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徒二年。天府差幹他事者,勿論。
  諸天行疫疾,令人患瘡腫走痛之類,隸十二年王子統行所,主鬼神受驅邪院遣除事合遵稟天曹拘收者,即時報應,具奏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輒有違滯故縱於經歷地分害人者,直送東嶽,處斷主者失覺察,杖一百。
  諸提舉城隍社令有過者,具奏北極取旨,三官糾察,關驅邪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