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方境內遇年灾大疫,損傷人民牛馬畜獸之類,被告即關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違者杖一百。
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實負冤屈,諸處雪理不明,即委當處城隍獄神顯諭,推勘官吏省悟,實情立為委決,違者徒一年。如囚人實犯陰譴者,勿論。
諸神將吏兵輒離行法官者,杖一百。遇有急闕,許於近便神祠差借兵,不得過五百人。幹辦訖,犒賞推恩,申奏所屬錄功。
諸鬼神承受天府委幹,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緣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門二條
諸林谷祆異累害人者,處死。所部鬼物非過干累及者,送東嶽處分。應干經歷地分不覺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諸林木散大,為人欽仰,立祠祈檮無福報者,並除之。因立祠而不為害,善能興福於人者,聽以有無功績奏聞,違者杖一百。
太戊門一十七條
諸地氣所產育養之物,遇灾年須出生地毛。如鬼神無故出入,別興風雨,而因損傷稼穡害及人命者,並流一千里。仙官拘
執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諸神鬼盜人財滿千錢者,流二千里。不滿千錢,徒二年。若常住供獻之物,不以多寡,滅形。諸地分主首故縱邪祟於部下為害者,關日遊神吏謄報,違者杖一百。
諸掌文字管攝邪魔,差當日功曹將吏承受,有稽遲、投至不明、磨擦損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視者,徒二年。奏書有漏泄遺墜者,流三千里。
諸鬼神妄攝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斃者,處死。
諸神鬼呼召不至,輒違慢不恭者,徒三年。
諸鬼神非攝受於人世,不得與生靈混處,違者杖一百。天府謫仙者非。如妄假名目,邀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東嶽處置。拒捕者,處死。
諸鬼神無故在人家潛伏,妄興妖祟為害,經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被命遣不去者,處死。
諸人間染疾,旬月淹延不退,夢寐與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狀,申東嶽誅滅,違者杖一百。
諸驅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幹違慢者,徒一年。
正一門四條
諸稱水者,不以大小淺深,善能滋養稼穡而不隨時者,許九江水帝察其功過保奏,違者杖一百。
諸龍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主者謂之主,正則祠之。若因大風雨,無故非理出遊害人稼穡者,徒一年。妄邀祭祀者,徒二年。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里。不及五十家,徒三年。灾年時行地分變異者,勿論,仍具表以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