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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正统道藏洞玄部戒律类-上清骨髓灵文鬼律-宋-邓有功-第3页

陳理,未結絕而擅於人家,作祆異尅害他人,僥求功果為報,雖非損人命,而動煩立獄仇對平人者,關地府滅形。
  諸無道邪祟隱顯形影,放火撒血、引弄家畜之類,驚犯生人者,流三千里。至害性命者,處死。
  諸鬼祟放火在人居室,或籠櫃中燒熱財物舍宅,及十戶者處死,不及十戶徒三年,送酆都重役地分。知情故縱不斜者,流三千里。
  諸伏屍鬼怪古物精祆一切無名之鬼,妄託不繫籍,身死輒停世間不去者,徒一年。妄假威勢,曲求祭祀,陷害生人,流二千里。地主者知而不紏,同罪。
  諸鬼祟傷害生人,因追捉藏伏者,徒三年。拒捕輒與吏兵鬬敵者,處死。
  諸孤露無主邪鬼,假於新死故亡之便,纏繞生人有所求者,流一千里。傷人命者,滅形。委是家親眷屬,逐時有闕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饌祭享,善功為報,化諭遣退。若受祭享福力後,依前為害生人者,送東嶽,於下鬼籍中拘係。
  國祀門五條
  諸國家不載祠典神鬼,妄興祆孽,誑惑人民,輒為禍福者,流三千里。曾傷人命者,滅形。
  諸鬼神雖不載祠典而能福及於民者,當考功績,以聞推恩。若自矜其功,而輒便妄以祆異,於人興疾疫,須求檮祀而不退者,徒三年。至傷人命者,流三千里。及十人,處死。十人已上者,滅形。
  諸里社本界神祠,水陸二路,見係陽界靈感,該在祀典不得受人間曲祀及不得受人厭呪生命,違者紏察,申三官,當議重行黜陟。
  諸祀典福神,有害於人間者,具所犯,奏取救裁。
  諸朝列功臣名賢,因立廟祀後有害於民者,立便遣之,違而不去關東嶽,并具所犯奏聞。
  飛奏門二條
  諸急切飛奏,限兩時報應。上天急切,興地嶽靈官行報者不同。若違時不報,或因謄奏有失者,並杖一百。仍許再奏,候報施行。如驅邪院悮報,因而違者,勿論。
  諸奏書緊切,限一日。次緊,限三日。常程,限七日報應。並謂奏上天者。皆用引劄通落,須經歷地分護送出界,輒邀攔拘滯者,一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情理切害者,並具事因奏聞。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卷上竟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卷中
  紫微官使日直元君饒洞天定正受上清大洞錄行天心正法鄧有功重編
  玉格正條十六條
  諸應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違者徒一年。不因法中事儀以勞鬼神者,徒二年。
  諸應本院官法職,乃上清玉籍補充,統攝三界邪魔所受正法中誥籙,並以黃花帛上朱墨間寫,裝嚴卷軸給付訖。本師告諭,戒行勤切,應係法中,祕語靈文,口傳心授,不得隱落,違者三官糾察。
  諸法官若善能傳授正法與有道之士,行持救濟生民有感格者,歲許具表章,奏陳當議,不次推恩。
  諸應選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並徒一年。未經奏陳輒傳印訣者,罪同上。百日內本師自覺舉限內不首陳,罪亦如之。
  諸應奏名,後不依師旨及有違背事儀者,徒一年。情理切害者,本師具實告奏,先滅一身,後罪九族。
  諸應有道士告傳正法以救民人,主師圖其財利,輒生艱阻者,杖一百。妄受貨止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兩資法職。不滿一匹,杖一百。饋送酒食亦同。
  諸行法官每歲拯救危篤病及二十人,轉一資。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陞職,功行遷轉法位奏聞。若人問告訴,不為受理畫即救濟,并妄遷補法位不實者,並徒一年。
  諸奏名人未奏詐稱法職者,徒二年。已奏而報應未下,保舉審察不當即議重奏,不俟報而妄稱師弟,各徒二年。
  諸新補本院法官,習篆天心符文、星斗印訣、綱步之類,以金玉香木板書習,了畫時以香水洗脫,棄於長流水中,違者徒一年。
  諸以正法妄傳非人,而希求財利,或得財而中悔不傳者,並徒二年。未得財同。假以他法影應為正法傳之者,徒三年。
  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或假借倩人傳寫侮翫不恭,與非行法人持論泄漏訣目者,徒三年。以法示翫鬼神者,徒一年。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徒二年。至死者,流三千里。不具威儀精潔觀讀者,流二千里。
  諸奏上清表章詞文,關直日功曹,通落束嶽文書,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差本院神將吏兵,告奏事定輕重行遣,如合奏而不奏不合奏而奏者,已上並杖一百。
  諸正法天書祕籙符傳授與人者,許謄寫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龕巖石匣中,法官敕誥符文經轉資盡,將已前所授者,皆焚化置之江湖中,止得留見任官文書,如不燒化以故法衣裹複投於江河內,篆符替下,筆墨朱紙硯水道冠法服諸般應替之物,盡火化沉向水中,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內。已上並以訣法藏之,違者徒一年。
  諸傳度正法,聽以甲子庚申三元八節五臘本命日,奏名跪受劍印、訣目、筆硯、朱墨法具,皆祭而用之,鐶券質信器具金銀等物,炋鎔售錢,置供獻拯濟貧人,不得入己侵使,違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急速去世者,豫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