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十八人者,一曰三師,其一人為正師,二人為護師。即法師是也;二日五保,五人。即都講是也;三曰六明,六人。即監齋是也;四曰七證,七人。即侍經是也;五曰八度,八人。即侍香是也;六曰九成,九人。即侍燈是也。
右六品三十八人,不能備者,多少隨緣,皆為神足弟子彥英才之人,作五保七證之師,同為署受法之辭以修齋,然後授其戒錄也。《三元經》中卷云:正月十五日天官,七月十五日地官,十月十五日水官,此三官上會玉京山,校定生死罪福簿錄也。此日皆須齋會也。
捨失戒品
《太真科下》云:凡受道經科律戒籙,因緣應捨,許得捨之,不可委叛。叛不告而去,後難以還。捨而去後,後必易歸。歸乎至道无復去。今應去者,輸誠告師,師設譬諫,為立方宜。方宜不立,諫必不從。為之燒香,啟告三寶,教之三禮,心口發言,經戒科律與某身俱空,三界六趣與大道俱空,諸法空,一切空。三言之訖,三禮而去,後適意隨願而行,猶不得誹謗正法,弊露祕言。犯之,長墮地獄,无復入善之期。
嚴加宣明,去後反悔,重求受科,先立功德,效力輸財,然後依法受之如初也。
《太真科下卷》云:凡是受戒籙忽然失去,失去輸一半,不須重受之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失籙者,更令罰薪五束,朱三兩,飯賢三人。失一,將軍罰薪半束,朱四兩,飯賢五人。失十,將軍罰薪一束,朱五兩,飯賢十人。失七十五,將軍罰薪十束,朱七兩,飯賢五十人。失百五十,將軍罰薪三十束,朱九兩,飯賢百人。凡輸罰畢,得重受也。
又云:非意失去,某年月日時於家或在某處,遭公私逼迫,水火盜賊,依實言之,不知所佩之籙,何在,尋檢不得,依自謫輸薪厨以贖罪,更令得受,不勝元元也。
清戒品
《太玄部卷第八·老子傳授經戒儀注訣》云:凡受戒及經畢後,月晦、月半不可不齋。齋則清戒、溫戒,竟夜誦之百遍千遍,限外无數,永堪如此者,不可臧九遍,他日齋靜,行來出入得誦便誦,不必齋時,諮師訪友,思而行之,不須高聲,心口相知。在人眾中勿發於口,審能在心,然感通上聖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凡為道民,便受護身符及三戒,進受五戒、八戒,然後受籙。受籙之前未受戒者,受籙之後依次受之,誦習通利,恆存思行,諳憶不謬,忘則犯科。未受籙時无所呼召,受籙之後動靜呼神。不行戒者呼之不至,破戒之人吏兵遠身,還上天曹,考官便逮致諸戹疾,公私災橫,輱軻衰否,所作不成。成功立德,捨闇入明,施善禳惡,以吉除凶,要在行戒,神即祐之。戒有別文,精詳修習。
或有不解,或有遺亡,或有謬誤,或冒禁故,一或尊上逼迫,或畏死犯之,皆是愆招,悉名破戒,即應懺悔,首謝自新也。
凡違戒者,背負鞫言,協道信邪,雜事佛俗,此為不專,中心懷二,愚迷猶豫,或障纏深師,三誨之必能改革。守一不迴,召神有效,三誨不悛,是為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錄,入佛奉俗,及无所事師慈,改之不追咎責。怨惹事他,棄本逐末,雖名奉道,實犯正科,諸官不得容受。積久知悔,更立功,乞還聽許,依德昇遷矣。亦別有《清戒籙醮儀》一卷,以行世用之。
立功禁忌品
《太玄都中宮女青律》云:凡修上清之法,不得北向及本命之上二處便迴,觸忤玉晨,穢慢本真。五犯不得入仙也,十犯被考左官,死入地獄三塗之中,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明之科,佩帶真文,出入三光,及冥臥息不得露頭,不著巾帽及脫衣露形,毀慢身神,恥辱真文、令真靈遠逝,空尸獨在,三犯不得入仙也,五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極明科,不得妄入淹穢,哭泣悲淚,吊問死喪,五犯伐功斷,事不得入仙也,十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