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曰:非法之抓,不得布施。仙公曰:何為非法之物?真人曰:牛馬奴婢、軍械器杖等物,並是也。
科曰:時在饑荒,又遭離亂,各欲隨豐逐靜。能有守固者,眾可分私財物,以與守固之人。
科曰:法物、造像、造經,有所施用,輕重各別。仙公曰:何為法物、什物、經像等之輕重?真人曰:鐘磬幡花、爐合帳蓋、寶幢經縕之屬,此是法物則重,冠履機笏、褐被裙襦衫褶等為什物則輕。本心為重-後作輕,犯五刑律。本作輕今作重,不犯。像有三等,天尊為上,真人為中,眾仙、玄中法師等為下。本心捨施,造像為重,不得入輕,入輕犯十惡。若以卑入尊,不犯。經亦然,上清為大洞,是大乘;洞玄靈寶是中乘;洞神三皇為小乘。本心造大乘,後為中、下,犯五刑律。本心造小,今造中、大,不犯。
科曰:盜法物、什物,罪同五逆。
科曰:將常住食飲,以私餉及歸私者,準盜論。
科曰:常住之物,十方共同,遞互相付,百代常行。不可當時任意取用,不得共制私自用意,分以歸私,並犯五逆罪。
科曰:若母及姑姊妹等,為病患及急難,要須扶提者,無犯。若是他人兒女,沒水墮火,縱有婬心,亦須極救,不得犯觸。
科曰:出家之人,單景獨宿,與物不群,割愛遺榮,超然宴處。若犯逐亂,世不崇敬。
科曰:若行住道路,逢女人有所求覓,並乞食飲等,只得隔十步外遙言。若得物及飲食等,安致地上,或持,去後任來取,不得親授手中。若路逢婦女,須避路與過。
科曰:居淫心起時,如逢猛虎,如見毒蛇想,如見國王,如為賊廢逢主想,如坐在宅中、宅被火發遺燒想,如乘舡渡海、舡漏欲沒想。作此六心,淫無起處。
科曰:共居觀舍、堂殿、園林、田地,三寶眾有,殿屬天尊,堂屬道士。若其營造尊卑,有其私房,是道士自造,廣狹等級,出自己身,死後身前,由身處分。若死後而無付囑,徒眾施為白衣童子,自所營造。得度之後,配名則別者,亦聽許自己處分。唯地屬三寶,不得改動。若大眾先有別約,眾例不犯。
科曰:諸初入道,戒行未全,依倚村坊,不住觀舍,上無尊德可畏,下多狡猾為朋,誘引兒女,同床坐起,歌笑僖戲,飲酒食肉,俗人見之,返生穢慢。如此之類,是滅道法,破他信敬,尊德巡察,依科與罪。設不能治,國王有法。
科曰:若出家之人,將三寶之物贈遺官人豪勢,內求潤己,翻令俗人生怖望心,縱能興建,不如淨坐。如有犯者,准盜物論。
科曰:出家之人,不交世俗,不求名利,不作有為功德,靜思入定,降伏外魔,名為淨戒,是真寶法母。
科曰:出家之人,清堂虛室,着既甚,有十惡累:一則廣占荒野、別畜田宅,二則種植園林、自求地利,三則出入貯積絲綿穀帛,四則畜販奴婢,五則愛養六畜,六則貪聚八珎,七則樂玩,八則銅飾帷帳,九則衣着奇異,十則財寶珎勤。此之十事,並不得為,深宜改革,從道日新。
科曰:若有人來乞索,是因三寶起齋,傳度講誦,轉經受施。但是因三寶得者,准明真科,依十二折傳處分。看是此外,所得聽出意,布施濟惠,仍不得以不淨取,以為不淨施,皆犯枉法得罪。
科曰:若諸弟子,恒畏天寒時亂、遭飢荒等事,儲積絲綿、絹布、五穀,以備時急惠施者,不禁。
科曰:若有人,將器杖、禽獸、非法之物,以惠施者,並不合受。
科曰:若有人,將使人奴婢以供給者,悉不合受。其使人能齋菜持戒者,可受。
科曰:出家之人房舍,與俗兒女鄰並者,夜宿各須閉戶,不閉犯律。
科曰:出家之人,寧受犯偷鐘盜像之罪,不得言說他家陰私、穢惡之事。
科曰:出家之人,衣裳鞋履,皆須整頓,行動坐起語笑,要須得節。若為疾病,或威迫驚懼,或被獸,則趂逐被傷刻,舉足動步及衣服違法者,不犯。非此等,犯律。有故為者,犯律。仙公問曰:何為犯律。何為犯科。真人曰:律無正犯,而言犯律,杖罪;科無正犯,而言犯科,犯笞罪。
科曰:若野地得藏,還與國王。馴若藏中有冢銘記,記云是經像堂殿功德之物,得者,依其銘記,處分施造,不須白王。若不示,犯十惡律。如路次野中,拾得之物,捉取其物,依物標榜,得主分付。如不得主人,送常住,不尔犯律。
科曰:冬天洗浴,每一旬一浴。先作密室,方六尺,安水槽火罏,筒渠注湯水入其,須桃枝栢葉、蘭香竹葉等,內籠濾湯。至乃鳴廚下鼓,尊卑以次入浴,不得男女同室,亦不得與俗人共浴及浴衣。若不示,並犯律。
科曰:出家之人,不得飲酒,或妄託天寒,詐稱腹痛,飲後色變,或鬪亂尊卑。應供赴齋,或施行章醮,或行遊道路,或應對公私,非惟自失禮義,抑亦穢辱道眾,是滅道法,無生弘讚。然應人就請,本以清潔為先,出公入私,皆用端嚴為首。有如此例,皆犯律論。其實是疾痛,眾所通知分藥,要須不在禁例。須令出外,不得入法席。仙公曰:道法之中,聽許飲酒。《靈寶經》云:置酒浮雲觀,高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