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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正统道藏正一部-道法会元-明-佚名-第536页

洞靈。今刪去二印,存紫光一印。又別有蓬萊紫光夫人印,非此紫光丹天印也。
  夫符始於三元八會,結飛玄祖炁成雲篆明光之章,今世行神靈圖書之字是也。道有素靈三部,珠璣七胎,左右靈飛,玉章玉甲等符,皆皇人太真按筆也。通取雲煙火霞星斗鱗羽,以類萬物情狀,以降萬物蘊毒。或安天鎮地,或招真召靈。無所不禳,無所不度。而後用之鮮驗者,蓋由流傳日久,人無內真,不曉天文,傳錄之誤也。譬書地字而從土為十,則必無用焉。符書之誤,正若是也。後之學者,委曲其傳。凡宣付弟子,必擇精悟性通猶止水太虛者,迺其材,盟天告地,分環破券以付之。環則分金環,券則破券為盟。苟非其人,何由感格,徒為煩濫,窺忽天機,適足以勞三官之筆,受譴於玄靈也。
  盟天告地,則知太上之誓,不可罔也。今有淺識,不按古科,與人先議信物,覬於盜用,然後保奏上天,擇休辰付妙訣,而其傳則皆禁炁小衍,切近巫覡不經之語,擅令弟子稱北極判官,或金闕大夫之名,窺忽天機,沮玷上真,莫甚於此。曾不知人間爵祿尚不易致。迺遽以紙錢油餅佞其上帝,而濫天官,良可駭也。惜乎辨之不早,浸以成風,以愚益愚,迷而不復。不惟罔瀆神祇,而且違科昌禁。豈擇清真之士,但有勢力者無不付之。往往塵中上士,有心於是而力不足者,終身莫聞也。悲夫,豈上聖高真之設意哉。
  仙品班七品位
  初受法非功進者,帶權字,功足者落之。
  童初府左翊治,
  童初府右翊治,
  赤明府贊教主者。
  丹臺外記室。自此已後,地界治官不許遷,唯修仙成真者,始可請命上天也。
  已上五發敗正轉一職。
  中黃元一太皇嗣教主者。
  初入職階,亦帶權字,伺功數足正任。非顯有德行,功足道成者,不得擅遷。
  已上二十發敗正任轉此職。
  嗣行五元都治主者。
  三十發敗正任職。
  化元廣教嗣天師。
  七十發敗正任職。
  應奏請關告上下三界內外神司,及前三日勃直神,申奏童初府祖師仙眾等,次奏玉皇上帝,及送驅邪院照會。受者先盟天地水三官,去嗜慾,歃血者為上,然後授之。
  本府祭訣
  祭十二月日時直神,更不用一切常法神將,蓋陰官所管仙官迥不同。一如律令奉行。
  凡行此法,只用十二月日時主者,關告三界。仍須庚申甲子,或春分夏至秋分冬至日,以素食花菓茶酒等祭之。辦供一十二分位,於無人去處,鋪淨茅草之上安設,上香召請,祝曰:
  吾奉行五元素府真職,例須爾等通達上下,稍有違者,冥官降職,宜從五府正令。
  祝畢,棄供養於長流水中,每位上告示五府印一顆,及法師官職與金錢等焚獻。
  祭丹元訣
  凡行此法者,先行持祭丹元真人,蓋自己神也。祭丹元法,用自己所好素食香花茶酒菓,於自己本命,淨室中排四分已,坐主存如法師者三人,揖讓任意,飲食焚香。呪曰:
  丹无守靈,內外俱真。左右三七,助吾天成。急急如元陽主者律令。
  呪訖,收案,以金錢雲馬各一分焚了,常存自己之左右。
  祭三官仙眾法
  盟三官,先於吉日二分二至,甲子庚申日,以日未出時,素淨茶菓香花酒等,惟要精潔,用疏一通,內稱說:某年日時勅祭十二時直主者,誓授五元玉冊,一依科誓,入意。
  祭五府印仙眾
  以花菓茶酒按古法,以大器中分五位盤,祭五府符印,各稱符印內聖眾,列印云:受法之日,不及設大醮,事在逼切,一花一水,惟潔惟精。依上清禁經,四萬年一傳。苟有仙士,四千四百,或四十四年一傳。苟非其人,則招輕泄之殃。爾慎之則福享,漏之則禍臻。
  傳度信儀
  傳天蓬元應府冊。
  合用金魚玉鴈禮天。若得其人,則以緋素十五丈代之,或一丈五尺。
  傳天猷元景府冊。
  合用玉魚壹枚,金環壹枚。若得其人,則以黃素赤素各九丈代之,或各九尺。
  傳翊聖元冊一冊。
  合用雲錦三十丈。若得其人,則以紫素代之。
  傳真武元和冊。
  合用雲錦三十丈。若得其人,則以紫素代之。
  傳正一真人元素冊。
  合用金魚壹枚。若得其人,以銀環代之,雲錦綵繒各十三丈。苟非其人,雖金環異綵,亦不可得傳度。已上誓盟之物,或投名山,或施貪乏,師毋濫用,取冥譴於三官也。若復覬利,傳於外壇巫禁遊師賣法之徒者,科亦如之。
  道法會元卷之一百七十七竟
  #1『餘做此』當作『餘倣此』。
  道法會元卷之一百七十八
  五府冊文正法後序
  夫純陽曰神,至陰曰鬼。陰陽和而為人焉。精全神全,積行修德,氣昇而為仙。精竭神耗,罪深惡滿,氣散而為鬼。故陽炁溢則外邪識,陰炁分則變邪祟。此特其微著也。若邪炁之大者,能令雨暘失序,日月薄蝕,寒暑虧時,星辰錯度,天裂地震,疫毒流行,百端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