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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於天,而理之存乎人。理之有法則,以不足為有餘;理之無法則,以有餘為不足。其張弛贏縮,一視其人。若文襄者,真其人哉。故每每舉之,以為巡撫之法。昔者江南諸郡數苦大小公私懸罄,比歲豐稔相仍,粒米狼戾。亦嘗究其故乎,此人事,非天時也。及當何公巡撫之時,江南大饑,上據荒十二策,得兌軍留州祿米、軍儲諸費八十餘萬。於是江南諸府在在充物,時議濬。吳松白茅港方以費無所出,乃請以充軍諸費充焉,用米至二十八萬而不為費。
此役成,而東南無水息矣。則歲之豐凶,率歸之天時,可乎。所謂以不足為有餘者,非是之謂與。此文襄之智,至今猶思之也。
知蘇州府况鐘,初由小吏事尚書呂震,震薦其才,授禮部儀制司主事,進郎中。時仁廟初政,令在京五品以上,各舉所知,鐘乃舉左春坊張宗硿。仁廟召問楊士奇曰:人皆薦外郡下僚,鐘何乃舉朕宮官。士奇曰:臣與王直方欲擬薦,不意遽為所先耳。仁廟大喜曰:鐘知宗漣,亦可謂賢矣。蓋已有嚮用意。宣廟即位,大臣奏蘇州大郡,繁劇難治,擢為知府。
至即黜屬官貪暴五人,庸懦十餘人,遂與周巡檢講究收糧之法,由永樂間轉輸北京,餉道遼遠,糧以一徵三,府二百七十萬石,加徵至八百一十萬石,除正供及儀舟船之費,羨餘皆為糧長所匿,乃議別立糧頭以分其勢,除兔舊徵三分之一,以其二之一為轉輸費,餘米皆入濟農倉,以為來年經費之本由。是年馬草米數十萬石,夏稅折布絲數十萬斤,絹數十萬匹,小麥數十萬石,皆以餘米代納。而凡雜出供費,亦以此買辨。上不失征科之期,下無毫髮於民。
遇災旱,輒發賑之,每活輒數十萬人,其惠利及於貧困者無窮。至九載滿去,闔郡民扣閽乞留,至八萬餘人,遂遣再任。後以疾卒,民競立祠祀之。
  錄曰:耗者前此蘇松民俗,大戶不出加耗者其此類歟。時上有仁廟之君,又有文襄之臣,鐘之智惠,若鴻毛之遇順風耳。不然以小史而干,朝廷薦舉之大宰相方且後之;以一守而厪八萬扣閽之人朝議方且從之,難乎免於今之世矣。錄之。  弘道錄卷之四十竟
  弘道錄卷之四十一
  智
  父子之智
《堯典》:帝曰:疇咨若時登庸。放齊曰:胤子朱啟明。帝曰:吁,嚚訟可乎。錄曰:此大聖之獨見,度越於千古。其所以傳賢而不傳子者,决於此矣。夫危微之間,所冷毫末,乃聖愚之所由分也。開明之性,近於道心,然不能純乎天理,則其發之於言,必不能已於辯訟也。可見聖人折理欲於毫芒之間,苟有毫釐之不至,未有不以開明為睿,辯訟為才者,而況於苗之碩,子之惡乎。以是為典,後世猶有智足以拒諫,言足以飾非,以為天下盡出於己之下者。
然則,朱也,其超乎萬人之上矣。
《史記》:帝乙三子,長微子啟,次中行,季受辛。受辛,即紂也。紂之母為后賢,時紂尚少,帝乙及后欲立啟為太子,太史據法爭之曰:有妻之子,不可立妾之子。於是乃立紂。錄曰:帝乙之事,商家之不幸,抑天命之當終也。夫太史之爭,天下之正法也。是時紂母賢而子尚少,帝乙寧知其亡國而預易之耶。後世若扶蘇、楊勇之事,實人謀之不臧也。抑商以一微子不能立而棄之,而周乃更泰伯、伯邑考,皆舍長而立其次,豈非天命之有在耶。
  周古公三子,長太伯,次虞仲,次季歷。季歷娶太任,乃賢德婦人,生昌,有聖瑞。古公曰:我世當有興者,其在昌乎。於是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歷,以傳昌,乃亡如荊蠻,文身斷髮,以示不可復用。古公卒,季歷立,是為公季。公季脩古公遺道,篤於行義,諸侯順之。公季卒,子昌立,是為西伯。
  錄曰:升之為卦也,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也。周自古公以來,以允升居於上,而太伯仲雍以孚誠應於下,於是王季得升其虛邑無所疑阻,以至於西伯王業之興,豈偶然哉。向使太王無信順之明,太伯乏巽應之智,昌雖龍德剛中,無所用矣。可以見文王作易,得於家傳身體。其曰:王用饗於岐山,蓋實事也,豈無徵之空言哉。
  孔叢子穆公問於子思曰:立太子有常乎。曰:有之。公曰:昔文王舍適而立某次,微子舍孫而立其弟,是何法也。曰:殷人質,而尊其尊,故立弟;周人文,而親其親,故立子。亦各有其禮也。文質不同,其禮則異。文王舍適立次,權也。公曰:苟得行權,豈唯聖人唯賢與愛立也。曰:聖人不以權教,故立制垂法,順之為貴。若必欲犯,何有於異。公曰:舍賢立聖,舍愚立賢,何好。子思曰:唯聖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