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觀許。二人勅。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隸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陜。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陜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乃方士俱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勅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往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僧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
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