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而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可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異端。蠧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訓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號。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朝廷所以獎賢勵能。
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得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布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天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剏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剏菴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記。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覽卿等言。具見忠愛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各建齋醮。
西天西番漢經。諸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筵俱虗設。而無所用矣。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內虗耗。先帝已誤。陛下豈容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月無虗日。京師之民。
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何以不若堯舜治。
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勅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菴寺房室土地。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問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