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止觀法門釋要卷第二
大乘止觀法門釋要卷第三
明古吳沙門智旭述
△五明治惑受報不同之義三。初正明。二釋疑。三破執。初中二。初明治惑不同。二明受報不同。今初。
次明第五治惑受報同異所由。問曰。如來之藏既具一切世法出世法種子之性及果報性。若眾生修對治道。熏彼對治種子性分分成對治種子事用時。何故彼先所有惑染種子事即分分滅也。即能治所治種子皆依性起。即應不可一成一壞。答曰。法界法爾。所治之法為能治之所滅也。問曰。所治之事即為能治之事所滅者。所治之性亦應為能治之性所滅。答曰。不然。如上已說事法有成有敗。故此生彼滅性義無始並具。又復體融無二。故不可一滅一存也。
是故眾生未修治道之前。雙有能治所治之性。但所治染法之性依熏起用。能治淨法之性未有熏力。故無用也。若修治道之後。亦並具能治所治之性。但能治之性依熏力故分分起於淨用。所治之性無所熏力。被對治故染用分分損減。是故經言。但治其病而不除法。法者法界法爾。即是能治所治之性。病即是所治之事。
△二明受報不同。
問曰。能治所治可爾。其未修對治者即無始已來具有一切故業種子。此種子中即應備有六道之業。又復一一眾生各各本具六道果報之性。何不依彼無始六道種子。令一眾生俱時受六道身耶。答曰。不得。何以故。以法界法爾故。但可具有無始六道種子在於心中。隨一道種子偏彊偏熟者先受果報。隨是一報之中不妨自雜受苦樂之事。要不得令一眾生俱受六道之身。後若作菩薩自在用時。以悲願力故。用彼故業種子。
一時於六道中受無量身教化眾生也。
△二釋疑二。初釋凡聖同時受報疑。二釋凡聖同時治惑疑。今初。
問曰。據一眾生即以一心為體。心體之中實具六道果報之性。復有無始六道種子而不得令一眾生一時之中俱受六道之報者。一切諸佛一切眾生亦同以一心為體故。雖各各自具六道果報之性及六道種子。亦應一切凡聖次第先後受報。不應一時之中有眾多凡聖。答曰。不由以一心為體故。便不得受眾多身。亦不由以一心為體故。要須一時受眾多身。但法界法爾。若總據一切凡聖。雖同一心為體。即不妨一時俱有一切凡聖。若別據一眾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