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故。不應別說
一二三同一樂支。則不應開為十八與十一。
一修方便。二證中間證相。六初禪發相
釋云。行者於未到地中證十六種成就。即初禪發相。十六者。謂動。痒。涼。暖。輕。重。澁。滑。又掉。猗。冷。熱。浮。沉。堅。軟。
二支義
支離為義。如因樹根根莖則有支條。
三因果體用
因果者。內外方便及未到地為因。感得初禪為果。又五支為因。第六默然定體為果。體用者。還以默然心為定體。從默然觸至初發起。五支為用。從體起用。用則在後。又默然果起五支之法。此就默然為體。五支為用。
四明淺深
佛弟子修諸禪時。有下中上。離此三品。故有九品。若細而論。應有無量品。
五進退
證初禪時。有四種人。根性不同。謂退。住。進。達分。若退分者。若人得初禪時。或有因緣。或無因緣而便退失。住分者。不退失。進分者。或不加功。任運自進。或勤修乃進。達分者。有人得初禪時。即發無漏。達到涅槃。
六功德
得離淫火則獲清涼。得離過善。心正行二善。二禪三禪四禪證相。皆有此六義。
禪門明觸有一十六。四大各四。地大重沉堅澁。水大涼輭滑冷。火大煖熱猗痒
釋云。如熱是火。體兼水故有煖。兼風故痒。兼地故猗。餘三各兼。類此。
風大動調輕浮者四大
者應作問。
次以三禪對中十界五陰名
應云以三禪對四禪。文脫四禪兩字。又多中十界五陰名六字。
為對五欲名為五支。若對善法名為五法
修證中釋云。若對不善法。即破五欲五蓋。若對善法。即對行五法。故釋論云。離五蓋。行五法。具五支。
初禪八觸四大。體用各別
輕煖冷重是體。動痒澁滑是用。
論。經論出之或前或後
如成論明五支次第者。捨念智受樂一心。阿毗曇明次第者。慧念樂捨一念。大集次第者。念捨慧安定。瓔珞經中次第者。樂護念智一心。釋論次第。文則不定。
論云。緣少許識。若爾即是無所有處。亦是不用處
禪門中問云。有人言修無所有。取少識緣之入定。此事云何。答。不然。應捨一切。但念無所法。故名無所有處。而言少識者。但意根對無所有法塵。生於少識。非是緣少識也。入定名少處也。
肪
普防切。脂也。
三事通修
身。息。心。
大論。如旋師旋師弟子。知繩長短
旋。論中作鏇。論云。譬如鏇師。若鏇師弟子。繩長知長。繩短知短(云云)。鏇者。圓轆轤也。轆轤運轉須以繩。
黃淡癊
淡應作痰。
[狦-(狂-王)+月]
先安切。脂肪也。
有八復次。皆自結喻。除一闡提
菩薩品云。譬如良醫善解八術。所謂吐。下。塗身。灌鼻。若熏。若服。若丸。若散。而貧窮人不肯服之。經中喻意藥除諸病。如大涅槃能除無量煩惱。犯四重禁五無間罪者。悉令發心。除一闡提。經有八復次。即八法。喻意大同。
勝處一切處。合在背捨中明之
勝處中內有色相外觀色少。內無色相外觀色多。并一切處青黃赤白地水火風等。同合在八背捨中內有色相外觀色并內無色相外觀色中明之。
阿羅漢退
約六羅漢說有退不退。一退法。最是鈍根。纔遇少緣便退學位。二思法。於所得果恐有所失。恒思自害。三護法。於所得果恒自守護。既得之又患失之。四安住法。於所得法能自安住。五堪達法。謂堪能修練根達不動。六不動法。最為利根。不為煩惱所動。更無有退。前之五種是鈍根者。隨信行性。名時解脫。要得好衣。好食。好臥具。好房舍。好同學。好說法人。於此六中但隨得一方得解脫。若第六不動法人。從前隨法行。見至性生。名不時解脫也。又此六種有退不退及果退與性。且第一退法者唯有果退。無性退。第六不動法。性果俱不退。中間四類有退不退。若果退者。退歸學位。若性退者。但退種性不失無學。若至學位中。本是思種性。今至無學。從思上練成。護.住.堪達。此三容有。是一道所成故。若思種性。即定不退。以是二道所成。故論云。四從種性退。五從果非先。言非先者。非學位中根性也。又四句分別。一退果不退性。第一退法者是也。二退性不退果。即從思法上練成者。但退此練成種性耳。三性果俱退。謂退法上練成種性。四俱不退。謂二道所成種性及不動種性。已上為約第四果說也。若通約四果論者。三宗不同。有部中說。初果不許有退。以斷迷理惑。定無漏故。從三果斷事惑。證得事相浮偽。故許有退。二大眾部說。前三果皆許有退。以斷惑未盡故。唯第四果不退。斷惑盡故。三經部說。初後果不許有退。定是無漏道證故。中間二果容許有退。若無漏道證不許有退。若有漏道證即許有退。問。經部若不許第四果有退者。何故教中說有退果等六。答。但約現法樂住說有退不退。謂退此靜慮名退法。思此靜慮名護法等。故通明退不退等。今記中云。並依世道用欣厭斷者。即彼文云。有漏道乃世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