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二種法身。菩薩著百萬億阿僧祇功德為瓔珞。所謂習種性。性種性。道種性。聖種性。等覺性。妙覺性。復名六堅。亦名堅性。亦名堅法。亦名堅修。亦名堅德。亦名堅頂。亦名堅覺。復名六忍。謂信。法。修。正。無垢。一切智。復名六慧。謂聞。思。修。無相。照寂。寂照(記云六定)。復名六觀。謂住。行。向。地。無相。一切種智。經以住行向地等妙對釋五種六義。
妙音加佛
日本元記中無妙音二字。經中妙音觀音兩品皆有佛。但妙音加菩薩耳。非謂加佛。
大論十四。父母愛重。即以身飴金翅鳥下二云。釋迦文佛以福力故。死生忉利。又思惟言。在天無益。願生娑伽陀龍宮為龍太子。父母愛重。欲自取死就金翅鳥。於是鳥取龍子於樹吞之。父母號哭。龍子既死。生閻浮提。為國王太子。名曰能施。生而能言。問諸左右。今此國中有何等物。盡皆持來以為布施。及至年長。至父王所索物布施。父與其分。又復施盡。我聞有如意寶珠隨心所求。即白父母。從入大海求龍王頭上如意寶珠。父母言。我唯有汝一兒耳。
不須去也。我今藏中猶亦有物。當以給汝。兒言。藏物有限。我意無量。於是父母許之令去。然後問眾人言。誰知水道。有一盲人名陀舍。曾七反入大海中。曾知海道。菩薩即命共行。答言。我兩目失明。然後同往俱至大海等。
三修
有三種。邪三修。劣三修。勝三修。劣三者。觀心無常。觀受是苦。觀法無我。
論怫
音佛。
止觀輔行傳弘決卷第三
一殺生加行
佛不可殺。但出佛身血成加行耳。
如優婆塞經業品。以後後業重於前前 經云。殺父則輕。殺母則重。殺阿羅漢重於殺母。出佛身血重殺阿羅漢。破僧復重出佛身血。
又心境相對四句分別
經云。一。物重意輕。如無惡心殺父母。二。物輕意重。如惡心殺眾生。三。物重意重。如惡心殺父母。四。物輕意輕。如輕心殺畜生。
及方便等三時不同
經云。一方便。二犯根本。三犯已。如犯婬者。舉心及摩畜等方便也。兩根相到。犯根本也。事訖。犯已也。
佛亦曾從文殊聞
說般若經中文殊歷陰入界說空法時。佛亦聞故。
論。十住婆沙偈云。是三昧住處少中多。乃至云初禪二三四中間發。是勢力能生三昧。名住處。初禪二禮中三四多論是龍樹菩薩造。言十住者。解十地也。謂於十地中住。故名十住。故歸敬偈云。敬禮一切佛。無上之大道。及諸菩薩眾。堅心住十地是也。偈云。是三昧住處等者。論中釋云。是三昧所住處。少相中相多相如是等應分別。如是事應當解釋。住處者。是三昧或於初禪可得。或於二禪三禪四禪可得。或初禪中間得勢力能生是三昧。或少者。人勢力少又少時住故名為少。
又見少佛世間故名為少。中多亦如是說是三昧。
經云。或時說有覺有觀三地相應。或說喜樂等五受根相應。或說諸支相應。或說界繫相應。或說非界繫相應又云。或說有覺有觀。或說無覺有觀。或說無覺無觀。或喜相應。或樂相應。或不苦不樂相應。或有入出息。或無入出息。或定是善性。或有漏。或無漏。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非欲界。或非色界。或非無色界繫。是三昧是心數法。心相應。隨心行法。共心生法。非色非現。能緣非業。業相應。隨業行。非先世業果。報除因報。可修可知可證。
亦以身證。亦以慧證。或可斷或不可斷。有漏應斷無漏不可斷。知見亦如是。不與七覺合。如是一切諸分別三昧義。皆應此中說。
不受別請。律開多緣。梵網唯制
別眾食。律開七緣。一病時下至脚跟勢不能行。二作衣時。者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則五月。三施衣時。如皆請戒。又道行時。船行時等。
若制止邊並防意地
不應為也。止則成持。
若制作邊單制意地者謂修定慧
定慧應修。作則成持。
餘心念法
獨住比丘無人對首。但心念也。有眾法心念。有對首心念。作心念時。須具威儀。至三寶前合掌誦羯磨偈。偈除大德一心念之語。須使自耳聞之。故今云宣吐。
如悔輕吉
亦具威儀。但責心悔。不誦悔文。
綆
音梗。井桶繩。
論隨喜勝上四番
隨喜三世佛并菩薩。四番。又勝果報四番。
萼
正應作噩。
六夢
今六中闕喜。
父母不許。當服何藥
經中不解服藥。不敢臆注。
帑
女餘反。此幡乃巾耳。
屩
音脚。草履也。
此文通俗
禮記云。七日散齋。謂祭祖宗時也。
二十四戒
具如備撿第二引文。
應受六重
優婆塞法也。不殺者。乃至蟻子。不盜者。乃至一錢。不妄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