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答一全及別根境。顯故說之。非全無別根境。隱故不辨。或隨轉門。七不緣餘。據未轉依說。若已轉依。皆亦得緣五識及根。辨合離者。且據因說。若至果位。皆通合離。若不爾者。應非遍知。
二十三問。法界之中。心所有法。為合離緣。
答辨合離。據於根識。對境而說。彼在境。何辨合離。又解。前據勝言。但辨根識。若盡理說。應隨所依。通合離收。幾唯能等。思准可悉。
二十四問。幾由助伴故能取。幾獨能取。
答五根識界。及法界少分。由助能取。根識和合故。意界一分。意識界全。自獨能取。意界簡別五無間滅故。意言一分根識不合。亦能取故。或五由意引根。由識合所。由依王故。助方取意界意識。不由引故。獨能取。
二十五問。何故餘處說八勝處。或十遍處。及唯說二等。何故此中說十二耶。
答破能受我。據根境立。彼別功能及心相處。故有增減。
二十六問。假實中。如小乘師。但有六識。六識無間說為意界。可六為一。從此生六。可一為六。大乘識八何故然耶。
答有言依世俗道理者。隨轉理門。假實如是。真實道理。十八皆實。今謂不爾。就勝義理。十八皆假。緣生幻有。如約詮說。依俗諦理。隨轉理門。六住意性。俱名意界。薩婆多說。十八界通三世有。故隨根境。分一意為六。假實如是。此意假實約攝餘界。復為此界。可名為假。不取於餘。住自性界。說之為實。若約大乘。十一界實。五根六識。餘通假實。意界無間。彼已無體。假名意界。餘者具如五蘊章辨。
二十七問。漏無漏門。法界之中。尋伺二種。為唯有漏。通無漏耶。
答亦通無漏。說正思惟是無漏故。此正思惟。有尋伺為體故。或思為體。然未究竟位。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故通無漏。
二十八問。若爾何故瑜伽。說為分別所攝。
答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分別。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二十九問。執受門中。准瑜伽論五十六說。五執受不執受。即通五境。何故雜集但說四耶。
答雜集論中。據色虗疎發故離質。說非執受。五十六中據未離質。故通執受。亦不相違。
三十問。所緣門中幾界幾識知耶。
答准俱舍說。色聲香味觸。如是二識緣。諸餘十三界一向意識緣。若依大乘。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依於因位見分說緣。故因見各隨應。五三者。五境隨應加六八緣。六有二者。眼等五根。各為第六及第八緣。意根即為六七識緣。六一者。六識界唯第六緣。一不定者。謂法界以根對境。六識諸根互用。即通五識。或七識緣。或六識緣。故云不定。自在等分別者。若至果位。隨其所應俱得緣。故云所分別。等者借識法威力等。隨應分別。
三十一問。有見無見門中。為眼能見。為識見耶。
答非眼能見。亦非識等。以一切法無作用故。由有和合假立為見。若依世俗。可說眼見為六識勝。非識生有故。一識生因故。二見依眼故。三常一類故。四不待境合。念念生故。五由莊嚴所依身。六由聖教故。如經中說。眼能見色故。餘五准知。若依實義。和合假見。以立見名故。五十六云。此中實義。唯於見等。說見者等。取聞齅等。
三十二問。為自地眼識。還緣自地。為得緣餘。聞等為問。亦復如是。
答根通自上下識。隨根亦然。如欲界人天。緣梵色聲。受用通果所變段食。欲界第八。緣天眼等。皆不緣上。上得下者。眼耳緣下。處處誠文。鼻舌身三。如色界生。十地菩薩豈不借識。緣下二境。身識自即不借得緣。因合能知。自在互用。於理無失。故亦得下。定通等力。上八緣下。但遮業力。定等染故。眼耳身意識。通遍可知。鼻舌二識。無上緣下。上地無故。若在果位。無漏寄地。一切無遮。以遍緣故。雜集論說。多隨麁辨。非盡理說。
三十三問。為自地識依自地根。為亦通耶。
答五識依自上。上識不依下。然意識界。及第七八。上亦依下。從有漏後。起無漏。無漏復依欲七八故。十地菩薩。生第四定。起六無漏。六七二識。為八依故。眼等根者。即上色根。不可捨勝。依於劣故。
三十四問。眼等五根。為有當定。與身根同地。通上下耶。
答眼耳同通上。鼻舌非上下。若意界望身。同通於下上。若第八識非上下。若無間滅。一切無遮。識境望身。思准可悉。若依俱舍。答前三問。與此全殊。彼有頌云。眼不下於身。色識非上眼。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如眼耳亦然。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意不定應知。耳已上諸門。及出體等。皆與彼別。恐繁不辨。
三十五問。意識有時。或緣一界。及與十八獨意識緣。或通現比。事顯可知。或隨五一。并緣餘界。為現比耶。
答隨勝境說。若五境強。隨五俱現。若意識強。雖五同緣。意識或比。若境齊者。隨五亦現。與五同緣。取境分明。故隨五現。然云五根非現量境者。據強緣說。又釋意識緣十八界。許五同緣。復五境勝。而意識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