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無男女者。是小乘義不可依據。乃牒縱之。後引瑜伽而為奪也。彼十三者。意身命三。除憂四受。並信等五。初無漏根。此言非也。且文不順又根亦差。無眼等四何有四受。
章。成十九者。
除三無漏二形之人。無三無漏不說無形。故但二形而乃捨戒。非無形也。 章。亦有無形故者。
即前所引阿育王經。
章。斷善根得等者。
周抄牒文。得是問字。近一行問。受時二善。捨時誰先。此無答文。或此得字無是捨字。或猶可也。連下標舉分別二捨。周法師解。受別解脫戒而有二心。方便心受斷善方便其戒即捨。生得心受正斷善時其戒方捨。所以然者。斷善但斷生得善根。無義能斷方便善故。必先斷故。所以其戒捨有先後。問。生得心戒如何感果。答。求三乘果名為方便。求三界等皆生得收。今恐此言有少未盡有漏方便。豈可不得三界之果。
章。命終已方捨者。
後身之上失先戒也。此就一分論中只云棄眾同分。 章。一起不同分心者。
誓捨者也。於苾蒭戒論言捨學。樞章名同。近事近住。論章皆言不同分心。樞要亦言捨學處也。名字雖別並是誓願捨之者也。名別所以為苾芻戒。學處多故。 章。然正法滅等者。
亦瑜伽文。已得不捨更無新受。所以者何。由於爾時穢劫正起。無一有情不損意樂能受具戒。此即六因之一因也。此非五中捨戒之緣。問。若有具戒。如何法滅無傳受人方為滅故。答。雖有具戒。未必解而能傳受故。文雖具戒。意樂不順。不曾作法而捨於戒。不斷善根未是捨緣。雖不傳受其戒亦在。故不相違。
章。三捨眾同分者。
此中亦有命終之者。亦有入彼異眾之者。即入外道。 章。瑜伽論又若等者。
問。此是辨受。何證不捨。答。既許受得。故定不捨。問。前苾蒭戒云何不同。其正義師形沒不捨而不受故。據其不受合亦捨故。此中不捨即許受故。答。受與不捨。不受與捨。降其一等。若許受者必定不捨。不許受者未必皆捨。如正法滅不許有受。而不捨故。故苾蒭者損形不受而不捨戒。近事損形受而不捨。何以故者。其受初得雖於不捨。其許受者必定不捨。不受理即易之於捨。其不許受不必捨也。又受雖難。捨之復難。所以如此。細思細思。
章。男女煩惱恒俱行故者。
恐為過也。二眾並爾。由此雖得近事之戒。不堪承事不名近事。前苾蒭中以此為理。真不許受。 章。若具受已者。
此牒具受。次下分持是所問答。 章。二起不同分心者。
不滿一日。誓捨者也。周法師云。入外道類。今恐此却是第三中。 章。一云起不同分心二者。
是第二故。內有二故。問。樞要只云捨學處者。如何攝二。答。樞依後解亦不相違。故彼次云非斷善法滅。以此准知後解為勝。 章。以近事戒等者。
恐外問云何不別開。此下答之。三句為理。意為偏有。日出捨故。所以合此理頗同故。又無闕故。何妨數同。 章。故知二種為不同分者。
此結成也。二合為一不同分心。有說二戒不相似故。名不同分。非也。 章。隱顯影彰者。
不開為隱。近事中有而顯此也。合之為影。准近事有名之為彰。此無互義。有說互影是為太迷。 章。如先已起等者。
恐云時促如何斷善。斷善要先起加行故。此下示之。若約開之故應有四。准此所示不及後解。如何已起斷善加行而得受戒。 章。上品邪見等者。
上品邪見已起加行。如何得有上品善心而受戒耶。 章。起上品纏等者。
梵語波羅夷。此云佗勝處。此是其罪所招之果。即無間獄名佗勝處。是最劣處。為佗所勝。舉處皆勝獨立此名。若望其罪有財得。名有罪字者亦通依主。不知何緣諸有所說不達此義。但各述於相濫之解。如有說云。持者為佗犯者。為自為佗持勝。有翻此說。又如有云。煩惱為佗。為煩惱勝。此等豈不濫於輕罪。又有說云。准瑜伽論四十一卷。一切犯戒皆為他勝。此言妄也。瑜伽無文如此說故。律抄中之翻波羅夷為不共住。此是錯者。義淨三藏翻佗勝處。
同此章文。此言四者是菩薩者。即是十重之中後四。若聲聞者即是前四。不同所以。今略言之。菩薩防心以之為勝。聲聞防身以之為本。語四後一特違菩薩。欲和人故。利一切故。今審毀離故是其重。聲聞要證靈稱自障。故以為重。所餘之罪不及此也。又有處言八重之者。出家菩薩前四後四。又有處言六重罪者。優婆塞戒十中前六。於四本上加不沽酒及說過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