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04-佛藏 -14-法相宗

17-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法相宗-表无表章栖玩记-宋-守千*导航地图-第16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故經稱為優婆塞中芬陀利華。其十重者。通論四眾諸常云爾。故略言之。不同所以及異相狀。後段當述。問。如何是此三品相狀。答。四十末云。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佗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幽讚略此以為三義。數犯四種(一也。取恒犯義)。都無慚愧(二也。取全犯四)。樂犯為德(三也)。以此准知。具三義者名為上品。具二義者名為中品。具一義者便入下品。又准幽讚。次下文云。非一暫行即名為捨。
須數須四於一而數。四而非數皆非上品。一數為上。又解於中四而非數一而數者亦名上品。彼意遮於一非數故。別遮之世數一捨者。所便捨全非但捨一。須詳何正。
  章。此同於上者。
  有義上字便目上品。太心急也。應云。指此同上所說苾蒭戒也。下舉所同。要猶取也。取決擇分說苾蒭戒犯重捨也。此舉菩薩同於聲聞。意欲會釋聲聞戒違十輪經。是聲聞戒故。集玄要字屬上而用。謂樞為錯。一時悞也。  章。上欲梵燒等者。
  此是聲聞。故舉上欲例於餘三。又言慚愧當前一義。亦例餘二。  章。然不得共住治罸者。
  不得共住即是治罰。雖然治罸同上犯者。而此不捨。  章。十輪據等者。
此會二文。言如水火意符膠。添斷為勝仍伸後解。集玄問云。犯重不捨與捨何別。彼自答云。犯者微增。捨者全無。或復雖有防發功能。然全不增。今謂不爾。微增之理出在自情。非本建立。無表之趣若少增長名無表者。何須上品。又其全無及全不增。由失無意乃為進退。諸處皆說。用修舊故應說犯捨必定不增。用皆修舊但犯之者懺已再增。其捨之者不可再增。如是差別不可異求。問。犯有上下。廢有等降。何義不許有分全耶。答。若有微增而防。於何下品易防尚猶不防。
不可防於上品者故不同斷善。上善難生而易斷故。上惡難防不可微用而防之也。故用兩同舊而不增。問。如何不增而言修舊。答。已增之用不可無故。已妨之惡不可患故。但不防於已後。惡故不增而舊理在此矣。
  章。又解經中等者。
  下第二解先會經文以歸密意。後方歸論解二乘者不同菩薩。  章。又菩薩戒等者。
  上雖會文。未會正解大小同異。故置又空。又上會經以為化相。尚可苾蒭同前解故。約經說全為化相故。猶此棄上會經別前。更於實捨亦異前解。故置又字。有作是說。此下菩薩三品皆捨。同於苾蒭。故次文云。亦非上纏。集玄亦字改為上字。意超用文上纏犯失。非上纏犯即不失也。今解此言。菩薩同前但苾蒭異。亦字不差。然須問用亦上非上失與不失是其大意。亦者即是同前解也。翻顯苾蒭不須同前。是要皆捨。如是用文。察其聖意妙之妙矣。
  章。涅槃經云等者。
  下歸詳斷。若全捨者非不解也。故各通於有捨不捨。全捨全非皆不解意。彼師便却解此斷意實說為捨。不了化相亦名亦解。  章。四緣故捨者。
初二但是心言有異。並是退捨。菩提心攝。後二雖是本隨不同並佗勝處。亦攝據前不增揀本與隨故。隨中言品。准本亦然。此是初解。一一同前二緣也。所言隨者是同類義。如五無間並皆說有同類罪故。如污母罪是殺父母之同類罪。諸如是等具如瑜伽。今此亦爾。其四種之同類罪名為隨順。問。如何相狀。答。且如邪見謗三寶罪名為根本。其毀壞者是此同類。又如其慳破壞佗施是此同類。如是其餘未能具示。後更撿文。又解本隨或約人說。本作隨助是此二別。
  章。根本勝處等者。
此第二解。並解前來二緣亦別。無牒此中本隨不同。前二緣中說言其品。即同此中言品者也。即菩薩地且說隨順。如是本四三品皆捨。重於隨故。隨順既輕上品方捨。次下翻成。若不作此品捨不同。如是本隨。輕重何別。捨之寧異。集玄本隨作性遮者。此太踈也。如何遮罪犯而捨戒。今言稍輕亦可爾也。雖輕亦是性罪所攝。亦不入於四十八輕。只是重中分稍輕也。其波羅夷無等降乎。又四十八往往說云便遮罪。非之非矣。謬之謬矣。全不思矣。殊不詳矣。
如放火等。交會婬等。有殺生等。破三寶等。豈遮罪也。應強會耶莫廢力也。不改問爾。問。與重何別。答。十重之上所有四義因緣法業。便是與輕不同者也。不爾輕中何不言爾。輕既不言故無四者入於輕中。重具四義招於無間。輕者不爾即招餘獄。具四義者是不律儀。無四義者或是處中。故殺生等。兩下皆有輕重不同。如是且說二十分差別。其餘別相難以具述。如瑜伽論。自讚毀佗輕重皆有。纂自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