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中既辨攝善法戒。明知此戒處中所施。問。如是即違前來所說。處中無表有漏為正。攝善法戒通無漏故。答。此中不言。皆為處中。應說除佛及因無漏。彼彼可法非缺少故。在律儀攝。今說其餘少布施等之攝善法。非可法軌。故入處中。由此說於小布施等。由此入前六因辨捨。彼無漏等不可約此六因捨故。
章。除此即捨者。
除命終緣。故但有五。
章。或復加六者。
亦有限至命終者故。或是於退菩提心有作是說。且言攝善餘二亦有。今謂律儀更何處有。應說善止已在前文六因之內。其饒益戒准此思之。攝善饒益可有二門。或在處中。或在律儀。問。如是三聚亦有相濫。答。若約三聚不名律儀。別建立故。若於律儀不律儀中。於彼律儀有攝善等。施設異故。如是三聚律儀等三定各不同。兩處律儀寬狹有異。若不爾者。前說佛位攝善法戒可法軌故。在律儀攝。如何和會。
章。七十八指攝事分者。
彼文自敘契經.調伏.本母。於契經中或四或九.二十九事。於調伏中說其七相。於本母中說十一相。調伏七者。一者宣說受學軌則事故。二者宣說隨順佗勝處事故。三者宣說隨順毀犯事故。四者宣說有犯自性故。五者宣說無犯自性故。六者宣說出所犯故。七者宣說捨律儀故。所言事者當攝事分。故名為指。然無此言或標名指。
章。有義身業等者。
語假尋伺。唯同前解。身既不爾。故復別解。思為業體故通上三。此解為正。許受戒故。上地不造下地業故。其借識者但無記故。 章。其無漏等者。
上辨有漏則有兩師。下辨無漏更無別解。 章。如鼻舌識等者。
恐外問云。諸佛恒居第四靜慮。上無尋伺何有身語或何有語。隨前兩師為問可知。下舉例答如常可知。 章。豈彼世尊等者。
舉果顯因。世尊猶前引而有故。 章。定是無漏者。
定有是也。不言唯是故不相違。由前唯曾說於八地無漏別脫。故作此語顯通十地。漸悟地前皆通無漏。受別脫戒通依上地。不遮有漏不須畢解。 章。盧舍那佛經者。
即梵網。盧舍說故以為名言。十八梵天者。諸共解云。於前三禪各有三天。第四禪九。除無想外取大自在。遂有問云。其五淨居如何得戒。彼決定性。無發心故。彼自答云。言總意別。或不愚法。許皆受持。或就化相。今謂不爾。如大般若。除五淨居別有十八。前三禪上各加一是其總名。初禪梵天。二禪光天。三禪淨天。三四十二。第四禪六。福生福受及廣果天。上三各別。即是舊三品業者。下更有三。清淨自在大自在。如是成九通為十八。受菩薩戒不相違也。
問。雖有此說豈不相違。答。其天有二。大乘小乘各說十八。其四禪各三業報之天大小乘同。已外若依小乘天者。加五淨居及無想天以成十八。此中不用。若依大乘。於前三禪各更加一菩薩之天。總名者是。於第四禪別加三箇菩薩之天。何以故。八地九地十地定生如次。是前所加三天。下地不定只總加一。如次說此十八梵天。言此受得菩薩戒故亦不相違。此出瑜伽論疏所說。諸勿疑謗。
章。不得別受別脫之戒者。
此意不許聖者別受。除聖已外有別受者。上但說聖故無別受。但有通受。問。前說十地亦有新受。須是曾已而再受之。其所捨者豈非別受。況彼文云。命終猶捨出家戒故。此說別受。答。彼通下界。此論上界。無出家相心非極厭故無別受。問。通受如何。答。通受之意非一身故。不遮下生。當持之故。復言除者亦除上界。下界即有。此意上凡別受在家。如何不許聖者別受。又解此文初之二句。牒凡無別顯但通受。又次二句明聖有別受別脫者。飜顯凡無除其要也。
上界之下釋凡之理。不同聖人不須極厭便許能受。或可聖人通厭三界。厭欲亦有。凡厭現身無欲等境。無極厭心故無別受。此解上界凡唯通受。不許別受。聖道通別。此解稍勝。地前菩薩在家出家不能等行。入地已後許等行故。在家亦許受出家戒。凡夫菩薩通受之者。邀期不唯在一身受。即許受之。別受之者在此身故。無出家相或無欲厭。故無別受。至於近事亦須近事出家眾故。亦厭欲故。亦無此理。
章。既許欲天等者。
欲天凡夫即許別受。近事別脫有欲厭故。有所事故。亦非出家。五眾別解通受即得。聖者同前。問。諸聖菩薩如何不受。盡未來際如何有捨。答。如前已解。 章。但非彼性者。
如半擇迦雖具彼戒。不得名為近事男女。名非彼性。 章。故有別脫非菩薩戒者。
容有彼也不同地獄。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