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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此義。定道作釋雖亦有二。然無總通種子之理。名為不爾。於持業中只有現行及無表也。問。定道無表依現思立。即自表。如何名無表。答。別脫無表。自亦不知。定道但約他不知立。或增長用。自亦不覺。除佛知爾。可思。
  章。表色為體者。
  有作是說。准燈亦取形色為體。  章。意業取前等者。
  且隨小教。要思身語作如此配。理實意業。亦為動發。如前已解。  章。其處中業者。
  辨表業也。此中初解諸不具者。唯有漏故。  章。及佛餘善者。
饒益有情攝善法戒名為處中。問。下有章文纂意亦許攝善法戒名為處中。云何斷此以為不正。答。因攝善戒可為處中。今並佛位故為不正。所以者何。因攝善法戒有未具足。未可法軌有名處中。佛位不爾。一切善法無不具成。正可法軌名律儀故。前解為正。問。佛雖可爾。因中無漏云何不許。言唯有漏以為正也。答。因中無漏亦隨所應無不具足。於一行中行一切等亦可法軌。非處中故不通無漏。下文直依有漏攝善。不云皆故。問。迴心二乘見前無漏既不具成。
一切一切何非處中。若爾初解還非為正。答。彼受之表唯有漏故。此約受體不論行業。故唯有漏。問。何故但言佛身無漏可法可軌。不言餘也。答。且言極成例於十地。無漏之處必律儀故。下第六門地起之中却唯後解。須思。
  章。許佛等等者。
  不唯佛位無漏發。十地位中亦為無漏。發於身語二表業故。所發假業雖是有漏。能發之思通無漏故。  章。其別解脫等者。
  已上解表下解無表。處中無表雖分二性。亦不別配非律不律。故不相違。  章。由願制思等者。
  上並三類總入此文。故處中者不可別說。非勝期願。  章。唯識云等者。
下引諸文並成假立。此言願者。制戒之願非菩提願。其菩提願初引一切菩薩行故。此中識疏自解此云。由願顯成無表之相乃至隨作善惡多少時節限故。其菩提願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處中。樞要具說如何說為等願也。又此正是色支戒願其等願如何相。故諸未達者其類頗多。皆於此文證等願極。疎謬矣。妄為師矣。全不思矣。應疾改矣。尚有固執不慚所陋。當大眾前曲配會云。制盡未來一切戒藏。何非分限。何不同者。此言無義等心文。只有求佛度有情。
言無此語故。又此中願通不善故。
  章。謂此或依等者。
准彼疏解。於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義。文不具次。今隨論文略次敘之。一者依義。顯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揀前二思及後剎那并揀中間不發身語之思。彼連身語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雖熏種子不發無表。不倍增故。四者身語。顯得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記不立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脫不依現思立故。七者增長。揀羯磨前犯捨之後。彼前後位非無表故。此不約佛。佛位已滿。雖不增長名無表故。今詳文理依常揀法。
思種之言可為二義。思揀其餘受想等故。如是即成八義揀法。疏略一義。
  章。雖非形色等者。
  既非實色明是假立。非思是何。  章。十七地中者。
  八根本.八近分并中間禪名為十七。如是皆止欲惡立名。戒本止於不善而立。恐墮惡趣。非止有覆而立戒故。問。常說靜慮只是四禪。云何此說十七地也。答。名狹體寬。本名只云定律儀故。名體俱寬。言禪律儀名狹。准此有說准此靜慮名通。非也。
  章。此說道俱無漏戒等者。
  周法師云。此釋定共不通無漏之所以也。顯道共勝。不言定共通於無漏。或順小乘。或示條然。理實定共亦通無漏。與道共戒一體義分。與定俱故。與慧俱故。立為二戒。  章。對法云等者。
  此對法文自已會訖。今借引會然更釋成。  章。十地隨應有之者。
  八根本地未至中間。無七近分如前已解。言隨應者。其不還應等多少不定。  章。已造作者等者。
  為有現行定慧相應。何不皆耶。或直取彼偏有此語。或遍大文。  章。二業三業者。
  周法師云。身語為二并意為三。何須二三而別說者。為約小乘及大乘故。集玄解云。即表無表名之為二。此二業中各有三業。故云爾也。  章。實是色是表者。
  二義為實。稱實各實。非別有體。  章。然是非業等者。
  是一義假。
  章。身語等者。
  上辨假業。此辨實業。一義是實。二義是假。三箇非字是三義也。相從得名名之為假。非于無體。  章。其無表色中等者。
  一實一假。義准可知。
  章。不現行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