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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防者也。所發或有。故不說之。其不律儀定有所發。無則不成七業道故。  章。一者分義等者。
  周法師云。一一別說名之為分。多類合說名之為類。故二義別。今解分者即是位義。約位辨之名為支分。故并受學皆名為支。或如品分篇章之名。以將受學品分勒之。後解為勝。類者體類。即七支類名為支類。如下自悉。  章。苾蒭律儀者。
  若言苾蒭及具足者。非菩薩戒。  章。一受具足支者。
  此初受時名為一支。
  章。謂作表白第四羯磨者。
  一白三羯磨。通數表白。名為第四。以舉兩頭不言中間。二羯磨也。至第四也。作表白前乞戒之位是資方便。不在此段。  章。及略攝受等者。
麤者大也。即重戒也。羯磨之後略為指示四波羅夷麤罪之相。令彼攝受。已上並約受者為支。不取受者。問。准瑜伽論。先略開示四波羅夷持犯之相。令生愛樂方得與授。今何授已方略說也。又彼何無先表白也。答。彼說菩薩。此聲聞故。何故不同。釋曰。菩薩尋師初遇。須先說示令樂。聲聞先自為優婆塞.沙彌之時。已體量故。不須先說令其愛樂。既與授已。若不為說持犯何也。又聲聞人從眾乞受。若不先白便說羯磨。眾不齊故聽不專故。菩薩不爾。
只從師受。白於誰故。
  章。十戒六法等者。
  十戒即是沙彌.沙彌尼者。六法即是式叉摩那。此之三眾。自從歸依至於說相皆是此支。  章。二受隨法學處支者。
  受已隨學名受隨法學處支也。學即行持。  章。自初受後者。
  解其受字指初支也。接下字義是初支後受之隨等。  章。於毗奈耶者。
  此廣律也。次別解脫是略戒本。於此二中所有隨順。解其隨字。隨順前受。名為隨也。苾蒭尸羅解其法字。次下二句解其學處。於彼之下通示奉行。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章釋配屬可知。
  章。謂止持等者。
解於彼下示其所學初支四重。此順四重所有止持。性遮之戒是此支也。如殺人等在初支中。殺傍生等在於此支。是其性罪。其畜養等是其遮罪。此是止持性遮二戒。不行彼事名為戒故。因止引作。作中性者侍尊病等。作中遮者護說法等。所等者內等明多。問。何名性遮。答。此是罪名。不由遮制本性是罪。名為性罪。因制成罪非關本性。名為遮罪。於應止作皆為此二。於此二中。應止即止應作即作。名之為戒。性遮之戒依主釋也。於遮罪中遮意頗多。或防性罪或生善心。
或無利益或妨道業。諸如是等皆在此支。並是隨順前受支故。更有為護佗信心者。不是順前而亦遮制。在第三支。問。於作持中云何不制而便成罪。答。不敬侍師。不看尊病。諸如是等豈須制之方成罪也。餘利他事。彼本自利不制非罪。且作此解。後更細對一一戒條而料簡之。
  章。三隨護他心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前支而護他心。言由成前故者。此解隨義由謂成前而修此支。故是隨前。言所有軌則具足者。此一義也。所行具足是第二義。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次第釋前二義。此釋軌則即是威儀。  章。其沽酒家等者。
  此第二義所行具足。所行處所不如法處不應行往。義燈第二旃陀羅者。嚴熾上屠也。羯耻羅者云斷獄家。纂第四云。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周法師云。羯耻那者。有云唱令家。不云何者為唱令家。此非唱令。至下當引。  章。四隨護如所學處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守護如前所立所學處支不令為罪。言於微細罪中深見怖畏等者。此第一義。謂字已下連前進起。由聰叡故第二義也。牒前見怖欲增聰叡。此雖二義並微細罪。顯揚論云。所犯可出名微細罪。理應更有於深重罪及隨法罪深見怖畏。此中但言微細罪者。舉小況大乃至小罪亦見怖也。即瑜伽論。無有毀犯犯已還淨。
  章。第二十卷。
  脫落箇二字在二十二。第二十是修慧地故。  章。若諸苾蒭尸羅成就為第一住者。  乍觀住字似連於下。今撿二論皆屬於上。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安住具戒。謂於所受所有學處不虧身業.不虧語業。無缺無穿。如是名為安住具戒。顯揚論云。此中尸羅成就住者。謂於所受學處身業無犯.語業無犯。不破無穿。如是名為尸羅成就住。
  章。守別解脫律儀為第二義者。  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善能守護別脫律儀。謂能守護七眾所受別脫律儀。即此律儀眾差別故成多律儀。今此義中唯依比丘律儀處說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顯揚論云。守別解脫者。謂七眾尸羅名別解脫。即此尸羅眾差別故建立多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