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满。十六日。新旧相兼。及内外执事。共议丛林正务。至年尽夜。方始新管当事。旧管退休。
△(二)额定人数
堂内外人数俱额定如左。有缺方补。妄增一人。罚银五两。
大堂四十八单。老堂十单。
堂外 直院(一)库头(四)知客(二)书记(一)典座(四)饭头(二)茶头(三)碗头(二)磨头(二)火头(五)净头(二)香灯(二)侍者(四)柴头(九)园头(六)担力(二)化饭(二)铺堂(十八)司山(二)司屋(一)印房(一)山门(一)生所(八)重用(十)轻用(三十)病堂(一)看老(一)下院(八)杂收(一)
轻用定数外。余者都入小堂。晨昏课诵。昼日止静。
依大堂行事。但晚听教学经。出堂事讫。还堂入观。
柴头。八九月请发心者助事讫。还归本执。因而添人。罚钱一千文。知客卧具等忙时请助同此。
△(三)节省财费
山不得再买。买一亩。罚银三两。
屋不得再造。理实应造。众议定方可。若仍前妄自兴造者。一间罚银五两。
厨楼封锁。不得已。白众议处。辄开。罚钱五百文。
茶品即用山物炒米盐豆白果杨梅油灼之类。间或市买。止可枣栗糕饼之类。故办贵细物品者。罚钱三十文。其品以三四为常。五品为极。过五。每一品罚钱三十文。本山僧茶。分散各单。开桌罗列者。每桌罚钱五十文。施主特设不论。又单上摆茶杂话者。罚钱三十文。分散各单。不聚谈者。不论。
设斋以四果四菜为常。五果五菜为极。过五。每一品罚钱三十文。
寻常日用。二日菜。一日腐。有斋不论。凡生菜干菜干瓜干茄干羊豆干刀豆干萝卜之类皆可置办。乃至设斋。亦只用腐等常品。不必定买贵物如香菌蘑菇之类。其故为丰富者。罚钱五十文。采野菌食者。罚买菜三百斤。
轻藐黄米。必买白米者。每白米一石。罚钱三百文。凑买黄米。
过分用油酱等。计价罚钱。一倍二。
可生食物。故费柴汤煎煮者。计价罚钱。一陪五。如煮栗煮枣之类。
不得拗众粥饭。年七十以上不论。病人不论。余罚钱十文。
故不食腐渣。喂畜。及卖与养猪家者。罚豆。一陪五。僧食之余。恐成坏烂。施放生所者。不论。
茶房取面汤无度。及二板后用壶取茶归单吃者。俱罚钱十文。茶头不举同罚。身至茶房立饮者不论。七十老人并病人不论。印房不论。
夜间不得煎煮。大寒月止可作姜枣汤而已。烹炮。罚钱三十文。
善人来寺设斋者。斋佛讫。即引至禅堂佛前一礼。次两单或一礼。或问讯。次引至斋堂韦驮前一礼。两单问讯。其有许数斋僧若干员者。应为报数总记。完日回向。
烛不宜多点。夏月尤为不宜。油灯粗草单炷。细草方可用双。又不宜以贵价买木头作香。熏坏金像。反成过咎。
非期浆洗者。罚钱十文。重务不论。
穿着过分鲜好衣服者。罚钱一百文。裙幅太长者。割取作衣带。施与十方。
铜盆洗面者。夺施。一切过分精巧器皿。夺施。
浴铭云。一月八浴。丛林罕闻。乃日日浴。虽重务。恐亦过分。今姑从之。而须库房讨筹。无筹不放入浴。强浴。罚钱十文。浴头阿容不举同罚。余非重务。有故欲浴者。买筹。库房审其可否。不审滥与。每一筹罚钱十文。用筹不用钱。浴头收钱。罚钱五文。夏至起。至秋分。方日日大众普浴。停筹。
△(四)出应期会本山专修净业。长期坐禅。乃法眷赴讲者多。修禅者少。专业之谓何。自今见住本山。自愿作讲师者。必其教理大明。学问该博。堪能弘法者。且在本山。为新学讲明戒律。次及净土经论。或次及切要经论。诸方有来请者。须审彼会首实为弘法利生则可。否则勿应。虽系法眷。原在外住。而赴讲期来本山说知。须审其教理学问已全备否。如其不然。则应劝止。又年未老成而作讲师者。亦应劝止。又年未老成而作施食法师者。亦应劝止。以上权应末法。当知修禅为正。
△(五)暂到客众暂到三六九日。知客同外书记请问。若系求住。宜审其不可留者。即时善言辞却。不必候缺。有当留者。记名上簿。请暂回。至诵戒日来。观缺有无。缺少人多。拈阄定之。若随喜非求住者不论。如上三六九不依期问。仍前顽赖者。罚钱五百文。退换。晚止静。二板鸣。巡照人请入堂。暂到或僧或俗不曾面识者。无论高下。俱要诚心请问尊姓尊号上刹何处贵宅何处。曾与本师相会与否。不可怠慢。或有无赖之徒。又当外敬内防。不可一例轻信以致失事。
△(六)外住法眷外住不守非理募化僧约。反来山中募化者。不允。相托干求檀越布施者不允。相托干求宰官书柬封条手卷诗文告示扁额等事者皆不允。外住不务修行。作世法斋会者。不往设供。作世法兴造装塑等事者。不助。外住多年迹不进山者。应来诵戒而不来者。不认法眷(凡诵戒。或半月来。或一月来。远者或三月来。或半年一年来。曾不来者。不似法眷。故不认)。在外有过应责问者。往彼善言规劝不从者。集众绝之(责问。二人同行)。来诵戒者。唱名同本山一例。晚止静。俱入堂随众。直夜人催请。虽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