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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成唯识论观心法要-明-释智旭-第10页

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卯)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丑)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寅)初中二。初叙。二破。(卯)今初。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徧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徧。三常。四能生诸法。
(卯)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己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徧。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寅)二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七计神我。皆云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丑)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余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寅)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因)。应非常住。(宗)。如所余声。(喻。以余声亦能诠表故)。余(一切)声。(是有法。)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丑)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寅)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卯)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色。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卯)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辰)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巳)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巳)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午)二破徧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谓所住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午)三破多分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