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寅)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卯)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色。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卯)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辰)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巳)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巳)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午)二破徧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谓所住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午)三破多分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辰)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巳)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如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巳)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子)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丑)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丑)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寅)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