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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成唯识论观心法要-明-释智旭*导航地图-第2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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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丑)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寅)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征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虚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
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
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徧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寅)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