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辰)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卯)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辰)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
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证及证自证)二(分)是内(体)。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证分)。能缘第二(见分及)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分。)非(缘)第二(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证证自证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别(之不同)。此(颂)中(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辰)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指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