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破六师三计竟。
(癸)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破斥。(子)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子)二破斥三。初破即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丑)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而生。亦非实我。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初破即蕴竟。
(丑)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丑)三破非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计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癸)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子)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征。次别破。后总结。幷可知。
(子)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征。别破。总结可知。
(子)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证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征。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为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颠倒见。而非正见。次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